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律师。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某某。
被告承接工程项目后,将项目土建、钢结构部分转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在另案诉讼当中,法院对屋面铝美金属屋面板、组合楼层板、屋面不锈钢天沟三项工程量暂不作处理,告知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就该三项漏算工程另行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以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难点在于该部分工程项目在前案判决中仅释X可以另案起诉,没有确定工程价款,被告又缺席庭审,工程量、工程造价均无对方确认。丁磊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总包合同、两份补充协议、工程结算审定单、前案生效判决书、微信沟通记录等全套案卷证据材料,锁定前案判决中 “该三项工程量可另行主张” 这一关键裁判表述。
立案之后,律师及时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提交全套施工资料作为鉴定依据,推动法院委托具备资质机构开展工程造价鉴定,预缴鉴定费用。庭审阶段,因被告缺席,律师围绕转包事实、工程已竣工交付、前案未处理案涉项目、司法鉴定程序合法有效等要点发表代理意见,完整出示全部证据,以鉴定报告作为核心依据,请求法院支持全部诉请,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败诉方被告承担,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55162.71 元;并以 455162.71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8 月 3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 8132 元、保全申请费 2870 元、鉴定费 5500 元,全部由被告负担。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存在违法转包情形,转包协议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前案生效判决明确案涉三项工程量未作实体处理,原告有权另案主张;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据此认定案涉三项工程价款。欠付工程款利息按司法解释规定标准计算。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