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男;原告:某某,女。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丁磊律师。第三人: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丁磊律师。第三人: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丁磊律师。
两原告系通过继承取得股权的继受股东。公司先后召开两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就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清算阶段财产分配事项进行审议,履行会议通知程序,全体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参会并进行书面表决。会后形成股东会决议。两原告认为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系伪造应当决议不成立,第二次股东会在债务未清偿情况下分配财产,违反公司法规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 2023 年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撤销 2025 年股东会决议。被告及第三人抗辩两次股东会召集、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复杂的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争议焦点涉及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定要件、表决规则、清算阶段财产分配的法律边界。丁磊律师接受被告、第三人的委托后,全面调取公司改制档案、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通知邮寄凭证、会议签到表、表决票、现场录音、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全套证据材料,厘清公司改制历史沿革、股东工商登记持股比例。
庭审过程中,针对原告以现场部分言论、未签字为由主张决议不成立的观点,律师重点阐释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股东会已实际召开、股东到场并完成书面投票,部分股东拒绝在会议记录签字,并不直接导致决议不成立。针对原告主张清算分配违法的意见,结合专项审计报告,说明案涉分配仅为阶段性第一次分配,并非终局清算分配,审计报告已经XX公司负债,不存在违法分配情形。同时针对原告提交的改制旧复印件证据,从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角度进行质证抗辩,论证应当以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及表决权比例为准,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驳回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两原告自行负担。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认为,案涉两次股东会已依法履行通知程序,会议实际召开,参会股东完成表决,表决比例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拒绝在会议记录签字不属于法律规定决议不成立情形。案涉分配属于清算过程中的阶段性分配,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未清偿债务即违法分配财产,撤销决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提交的旧董事会决议为复印件,不足以推翻工商登记、验资报告载明的股权比例。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