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终止引发大额财物返还|婚约财产纠纷律师调解高效化解财产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律师 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无
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以缔结婚姻为交往目标,恋爱期间并未同居生活。交往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多次给付大额款项,另外原告方XX还给付见面礼红包。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双方就恋爱期间给付的大额款项、见面礼红包是否应当返还、返还金额等问题分歧巨大,自行协商无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相关款项并承担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办案经过
当事人搜索黄冈麻城市XX推荐找到吴晶律师,并委托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吴晶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收集整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仔细区分恋爱期间普通赠与与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给付财物,梳理清楚涉案款项构成,固定案件核心事实,明确诉讼请求与证据的优势、风险点。
本案涉案标的金额较大,双方情绪对立明显,如果直接判决,不仅审理周期长,后续还可能出现上诉、执行难等情况。吴晶律师确定调解优先的办案思路,先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厘清当事人心理预期与可接受方案,再积极对接承办法官,开展背对背调解工作。律师向被告释明婚约财产相关法律规定,说明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财物,恋爱无法缔结婚姻时依法负有返还义务,同时兼顾情理,平衡双方利益。针对返还金额、给付时间、诉讼费承担、一次性了结全部纠纷等内容反复磋商打磨调解条款,规避后续再起纠纷的隐患。经过多轮斡旋协商,双方逐步缩小分歧,最终达成调解意向,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就案涉款项返还、诉讼费用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法院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适用参考: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彩礼、婚约财产返还的规定光明网,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制度。民事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若一方未按期履行,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吴晶律师案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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