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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7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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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钟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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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均胜诉

案件详情

年初,一位当事人走进了我的办公室。他叫XX,五十多岁,皮肤黝黑,说话带着浓重的外地口音。他在工地上摸爬滚打了大半辈子,如今却因为一笔被拖欠了七年的工资,不得不走上法庭。XX手里攥着几张皱巴巴的纸——一份入职证明,一张工资欠条,还有一摞工程文件。最扎眼的是那张X条:欠款单位写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字,却没有盖公章,只有一个叫XX的人签了名、按了手印。

“罗律师,这钱,还能要回来吗?”他问我,语气里带着几分不确定。我接过材料,一页一页地翻。说实话,这个案子并不好办。

事情要从多年前说起。那年11月,XX经人介绍,入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其开发的某住宅项目的项目经理。双方口头约定月薪6000元,但自始至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入职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X找XX谈了一次话。XX说,项目刚启动,资金紧张,工资先按月记着,等项目结束了一起结算。XX是个实在人,想着都是出来做事的,公司有困难就先扛着,便答应了。这一扛,就是七年。

七年间,XX一直在项目上干活。工程施工合同上,他是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材料认定表上,他是现场负责人;信息联络单上,他是签收人;甚至在项目停工期间的会议纪要上,他仍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签字。活儿没少干,工资却一分没见着。后来,项目基本收尾了。XX找到XX,问工资的事怎么说。XX倒也没有赖账,先后出具了两份文件:一份《入职证明》,确认XX入职时间、月薪6000元、至今未被辞退;一份《工资欠条》,确认截至此前一年12月尚欠工资432000元。加上后续全年的72000元,合计504000元。

但这两份文件,都只有XX的签名和手印,没有公司公章。

XX拿着欠条去找公司要钱,公司不认。无奈之下,他找到了我,委托我代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我和同事接手后,首先做的就是帮他把证据体系搭建起来——除了入职证明和工资欠条,我们还把散落在各处的施工合同、信息联络单、材料认定表、施工日志全部收集整理,按时间顺序编排成完整的证据链,随后向县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开庭那天,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任何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XX与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实际控制人XX认可XX入职,且公司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案涉工程的相关材料上均明确载明XX系公司项目经理,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XX提交的身份证、企业查询信息、入职证明、工资欠条、另案生效民事判决书、信息联络单、材料认定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等证据互相关联、真实合法,能够形成证据链,予以采信。关于工资数额,法院认为,经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与劳动者进行工资结算,《工资欠条》确认了此前七年所欠工资为432000元;《入职证明》载明月薪6000元且未辞退,而公司未能提供后续工资已经支付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XX主张工资报酬504000元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不过,一审判决并非全部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对于XX主张的欠薪利息,法院认为工资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畴,与普通债权性质不同,双方在结算凭证中并未约定支付利息,现行法律法规也未规定逾期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支付利息,因此对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对于XX主张确认职工工资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优先受偿的请求,法院认为职工工资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虽受法律保护,但需在破产程序框架内实现,而公司目前并未进入破产程序,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最终,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X支付工资报酬504000元;
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核心的504000元工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额支持。XX松了一口气,但我提醒他:对方一审没有到庭,不代表这件事结束了——以对方公司的行事风格,上诉的可能性很大。

果然,真正的硬仗还在后面。

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公司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状写得洋洋洒洒,提出了六大理由,几乎是从证据、事实、程序到法律适用的全面攻击:

第一,核心证据存在“致命瑕疵”

对方称,《工资欠条》上的单位名称是打印的,没有公司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只有XX个人的签名捺印。这样一份欠条,不能证明公司与XX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一审错误认定XX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对方称,工商登记显示公司股东是法定代表人及其亲属,XX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授权代表。而且XX曾在监狱服刑,不可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更不可能是实际控制人。

第三,公章已移交政府部门监管

对方称,公司公章早在此前就移交给了相关政府部门托管。案涉文件形成于此后,此时公司根本无法自行使用公章。文件上没有公章,恰恰证明这是XX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第四,项目停工期间不可能提供劳动

对方称,案涉项目曾全面停工数年,其间公司没有任何经营活动,XX不可能提供劳动,主张这期间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第五,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

对方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XX起诉时早已超过时效。即使按普通民事纠纷的三年时效计算,也已经超过了。

第六,劳动关系及欠薪数额证据不足

对方称,双方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没有工资发放记录、没有考勤记录,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504000元的数额仅依据XX个人出具的有瑕疵的文件,没有工资计算明细、工作成果记录等证据佐证。

六条理由,环环相扣,来势汹汹。XX拿到上诉状后,心里又没底了。我倒是不意外——一审缺席的公司,二审突然组织起这么完整的攻击体系,说明背后是认真准备过的。

针对上诉状,我和同事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的核心任务不是重新讲故事,而是把对方的六条上诉理由一条一条地拆掉。对方抓住没有公章这一点大做文章,这看似是本案最大的软肋,其实恰恰是对方逻辑的断点。我在答辩中指出,XX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一身份已为另案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作为最清楚公司人员组成和工资结算情况的人,他出具入职证明和工资欠条,确认的是公司欠付工资的债务,利益归属于公司,这是典型的职务行为。至于文件为什么没有公章?答案很简单——因为公章已经被公司移交给了相关政府部门托管。这是公司自身的内部管理安排,不能因此否定实际控制人对外确认债务的效力。打个比方:公司把公章锁进了保险柜,然后对外说因为我们的章锁起来了,所以我们签的字都不算数——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更重要的是,XX的证据从来就不是只有一张X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息联络单、材料认定表、施工日志、入职证明、工资欠条……六组证据互相印证,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对方把所有火力集中在欠条的公章问题上,却刻意回避了其他五组证据的存在,这本身就说明他们的论证是选择性的。

对方称XX不是实际控制人,理由是工商登记上没有他的名字,而且他曾服刑。对此,我只强调了两点:第一,另案生效判决已经明确认定XX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工商登记的股东是XX的女儿和儿子,法定代表人也是他的女儿,这些人都是挂名的。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是对方一句工商登记显示就能推翻的。第二,XX服刑期间与他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并不矛盾——他出狱后继续对公司行使控制权,案涉欠条和入职证明都形成于他出狱之后。对方拿服刑说事,不过是在混淆时间线。

对方反复强调公章已移交相关政府部门托管,试图以此证明文件没有公章就是个人行为。我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指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行使管理权的负责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内部对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章托管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安排,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外代表公司确认债务的法律效力。如果对方认为XX超越权限或虚假确认,那应该由对方举证。但对方在一审中缺席,二审中也只是做假设性推断,没有拿出任何实质性证据。矢口否认,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对方称项目停工数年,XX不可能提供劳动。这一条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我在答辩中指出,项目暂时停工,不等于公司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没有发出任何解除通知,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没有结清薪酬,实际控制人XX还书面确认尚欠工资且未解除劳动关系——这些都说明劳动关系一直延续。更有意思的是,对方自己提交的证据反而帮了我们。对方拿出一份会议纪要,想证明项目停工期间没有经营活动,但那份纪要上,XX清清楚楚地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签了字。停工期间还在开协调会,还在签字负责,这恰恰证明XX持续在履职。对方这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诉讼时效是对方六条理由中最薄弱的一条,也是我在庭审中重点攻击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请求权已过时效。本案中,公司在一审期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没有提交答辩状,更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到了二审才第一次拿时效说事,而且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抗辩法院根本不应该采纳。退一步讲,就算法院审查时效问题,结果也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劳动关系持续存续,XX在时效内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更何况XX书面确认欠薪数额,本身就构成时效中断。

对方称没有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对劳动法的误解。XX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长期实际担任项目经理,在施工合同和多份工程文件中以公司项目经理身份签字,对方在二审中也没有否认XX长期参与项目管理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有工作证或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明的,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本案的证据远比上述规定要求的充分。

二审开庭那天,对方律师准备得很充分,六大理由逐条陈述,语速很快,气势很足。我没有急着反驳,而是等他全部说完,才不紧不慢地开口。我的答辩逻辑很清晰:先从程序上打掉时效抗辩——这是对方最致命的程序失误;再从证据链上说明欠条并非孤证;然后用对方自己提交的会议纪要证明XX停工期间仍在履职;最后落脚到实际控制人职务行为的法律效力上。庭审中,审判长问了对方一个关键问题:你们在一审中为什么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对方律师愣了一下,解释说一审时公司没有到庭。审判长又问:没有到庭是你们自己的选择,对吗?对方律师没有再说话。后来,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那天,XX给我打了个电话,声音有些哽咽。他说:罗律师,谢谢你。七年了,这钱终于有个说法了。我对他说:不用谢我,要谢就谢你自己——七年间你一直保留着那些工程文件,一直在项目上签字履职。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再好的律师也无能为力。

这个案子虽然标的额不算特别巨大,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很有代表性。办完之后,我有几点体会:很多劳动者遇到欠薪,第一反应是找老板写张X条。但欠条如果没有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诉讼中很容易被对方攻击。本案中,如果XX只有一张X条,结果可能真的不好说。但他同时保留了施工合同、信息联络单、材料认定表、施工日志等多份证据,这些证据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

我常跟当事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不要指望一份文件解决所有问题,要在日常工作中有意识地保留各种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作内容的材料。对方在二审中才首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这是一个致命的程序失误。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代理人,要敏锐地发现并抓住这种失误。同时,在实体上也要做好两手准备——即使法院审查时效问题,也要能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时效不受限、债务确认构成时效中断等角度进行充分论证。程序和实体,两条腿走路,才能稳操胜券。对方提交会议纪要是为了证明项目停工,但纪要中XX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签字的内容,反而证明了XX在停工期间仍持续履职。庭审中,我特别指出了这一点,审判长也予以了关注。

在诉讼中,不要只盯着自己的证据,要仔细研究对方提交的每一份材料。很多时候,对方的证据里藏着对我们最有利的东西。在中小微企业中,实际控制人对外签署文件但不加盖公章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公司遇到纠纷时,就以没有公章”“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否认债务效力。对此,要结合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认定、文件内容是否利益归属于公司、劳动者是否善意等因素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法人内部对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章托管、内部授权限制,这些都是公司的内部事务,不能用来对抗不知情的劳动者。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始终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为了个案的胜诉,更是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坚守。XX的案子结束了,但还有很多像他一样的劳动者,在为被拖欠的工资四处奔走。我能做的,就是在每一个案件中,把证据做扎实,把论证做充分,让每一份判决都经得起检验。


  • 2026-08
  •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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