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助力委托人追回工程保证金及借款款项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某旗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郭涛律师
案情经过
付X、曹X、高X三名委托人经中间人介绍,认识陈某、斯XX二人。陈某、斯XX向委托人推介某地土地平整工程项目,承诺该项目手续完备、可在当年 9 月开工,并将该工程分包给三位委托人。 2022 年 8 月 1 日,双方签订《工程股份联营合作协议书》,委托人向陈某、斯XX支付工程保证金,二人共同出具收据。后续陈某、斯XX又以项目资金不足为由,再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前后委托人合计向被告支付款项共计 60 万元。 之后该工程项目迟迟无法开工,委托人向陈某、斯XX提出退还保证金的要求。陈某、斯XX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工程无法落地则按期还款。2023 年 1 月,齐X作为担保人出具两份担保书,承诺对部分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经委托人多次催收,几名被告陆续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长期拖欠拒不支付。三位委托人委托郭涛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斯XX返还剩余保证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要求齐X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阶段,代理律师协助委托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名被告共同承担还款及付息义务。
庭审过程中,被告各方提出不同抗辩意见:陈某认可案件事实,对原告诉请无异议;斯XX辩称仅收到少量款项,相关款项已经清偿完毕,不应承担责任;齐X则主张自身担保期限已经届满,没有还款义务。
案件焦点
- 1.案涉款项中,哪些属于工程保证金,哪些属于个人借款,不同款项对应的还款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2.齐X出具担保书的行为,属于保证担保还是债务加入,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被告已经偿还的款项,应当优先抵扣工程保证金还是个人借款;
- 4.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是否具备法律依据,应当如何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 60 万元款项分为两部分,其中 30 万元属于工程保证金,剩余 30 万元为个人借款。结合各方还款记录,抵扣被告已经偿还的款项后,作出如下判决:
- 陈某、斯X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付X、曹X、高X返还工程保证金 9 万余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按一年期 LPR3.1% 支付利息;
- 陈某向付X、曹X、高X偿还借款 14.9 万余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按一年期 LPR3.1% 支付利息,齐X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原告承担少量,剩余由各被告按比例分担。 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