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周XX与被告蔡XX系亲戚关系。2011年2月16日,被告蔡XX出具借款协议,向原告周XX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日,原告周XX及其妻子李XX以名下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作为抵押,向案外人郭XX、王XX借款2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将该20万元交由被告使用。2012年2月,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合同》,将借款期限展期至2013年2月15日,并办理了抵押展期登记。2013年3月,原告还清了案外人的抵押借款本息并注销抵押登记。期间,原告曾与某公司签订多份《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书》并交付款项。因被告未能全额还款,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借款主体及数额的认定。被告辩称实际借款人为某公司,其仅出具空白借据,且原告未提供转账凭证,借款协议存在瑕疵,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同关系。二是还款事实及诉讼时效的认定。被告主张其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代为偿还的5万元应认定为本案还款,并抗辩本案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超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房产抵押向案外人借款的数额与案涉借款协议金额一致,足以认定原告实际出借20万元,被告在借款方处签字,应认定为借款人。被告关于借款主体为某公司的抗辩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还款,原告认可被告于2013年还款5万元并予以扣除;被告主张后续还款5万元系代某公司偿还,因某公司与原告另有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且款项未返还,故该5万元不应认定为本案还款。关于诉讼时效,被告在2021年至2023年间多次向原告清偿相关债务,构成同意履行义务,不应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蔡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XX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主要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