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XX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确认某建设集团结欠XX公司货款2.6万余元。为履行该债务,某建设集团将其持有的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XX公司。该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某XX公司,收款人为某运营公司,后经某运营公司背书转让给某建设集团,再由某建设集团背书转让给XX公司,汇票备注可再转让。汇票到期后,XX公司多次提交承兑申请均遭拒付,其合法权益受损,遂委托孟凡永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XX公司、某运营公司连带给付票据款2.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X贸易公司是否为合法持票人以及是否享有票据追索权。某XX公司书面答辩称,XX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拒付证明,不符合追索权行使条件;且票据流转存在瑕疵,XX公司未证明取得票据具备真实交易关系,无权主张票据权利及利息。某运营公司书面答辩称,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连续不能直接认定持票人合法,XX公司未证明基于真实贸易关系取得票据,涉嫌“民间贴现”违法行为;此外,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与通知追索,依法已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因与某建设集团的买卖合同纠纷经调解取得债权,某建设集团为履行债务以背书方式转让案涉汇票。该汇票背书连续,签章完整,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系合法有效票据。XX公司作为最后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且可不按先后顺序对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据此,XX公司向出票人某XX公司、收款人某运营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于法有据,二被告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关于利息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XX公司、某运营公司连带支付XX公司票据款2.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保全费三百余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