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装饰公司于2023年5月签订《镀锌卡件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某市某区某工地的项目供应约30万元的镀锌卡件。合同约定被告应先支付货款,原告收到货款后发货。但考虑到双方此前在其他工地的良好合作,原告先行向被告工地送货。被告收货后未按约付款。2024年10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微信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万余元,原告随后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某装饰公司成立于2020年,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宋XX、顾XX分别认缴600万元、400万元。2024年4月,该公司决议减资至50万元,宋XX、顾XX分别减资570万元、380万元。同年9月,宋XX又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宋XX。上述减资及股权转让行为均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原告。原告据此起诉,要求某装饰公司支付货款8.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宋XX、顾XX在违法减资的95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尤其是被告公司违法减资行为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交付货物,被告某装饰公司应当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支付剩余货款8.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关于股东责任,被告某装饰公司在对原告负有债务的情形下违法减资,既未依法通知原告,亦未向原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减资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该违法减资行为在法律后果与抽逃出资具有实质一致性。基于公司法人资格仍存续的事实,股东宋XX、顾XX应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某装饰公司偿还原告货款8.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宋XX对不能清偿部分在57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顾XX对不能清偿部分在38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某装饰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