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巩XX之兄巩X乙系智力残疾一级,由巩XX照顾并居住于某小区。2025年7月27日晨,巩XX发现巩X乙失踪,向某物业公司求助查看监控未果后报警。经查,巩X乙于当日6时37分自行进入被告胡XX所有、由被告魏XX使用的未上锁车辆内,因无法开门被困。当日18时19分,巩X乙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巩X乙符合长时间处于盛夏高温下的密闭车辆内,因热射病引起体温调节中枢功能障碍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原告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及时提供监控错过寻找时间,胡XX与魏XX未妥善管理车辆,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应对巩X乙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某物业公司未尽协助义务导致错过最佳寻找时间;胡XX与魏XX未锁车门,未妥善管理公共场所车辆,存在过错。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已尽到合理管理责任,原告未提供具体细节导致无法第一时间调取监控,且原告监护失职应自担全责。
被告胡XX、魏XX辩称:对死者死亡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车辆未锁属财产处分,死者自行进入他人车辆属侵权行为,车主无法预料和掌控,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原告巩XX作为死者生前监护人及近亲属,系适格主体。
二、某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苛责其第一时间调取无明确时间、地点的监控超越其能力范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胡XX将车辆交由有资质的魏XX使用,对事发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魏XX虽遗忘锁车,但死者误入车辆具有偶发性,轻微过失与死亡结果间缺乏可预见性及原因力,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巩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