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系父子关系。2015年9月14日,原告李XX因被告李XX资金周转需要,向其时任配偶亓某丙名下某银行账户存入现金5万元及1万元,同日又委托当时的妻子白XX向该账户存入现金4万元,共计交付10万元。双方未出具借条。后原告李XX年老体弱且无经济来源,要求被告李XX偿还欠款遭拒。原告李XX自认被告已归还2.5万元,并同意扣减1万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XX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李XX辩称未向原告借款,否认收到转账。庭审中,被告李XX改口称收到了4万元和6万元,但辩称6万元系原告朋友向其借款后返还,4万元系原告给付的结婚礼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涉案款项的性质认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申请证人白XX出庭作证,证实其受原告委托向被告配偶账户存入4万元,且认可该笔债权归于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被告虽认可收到款项,但未能就其主张的赠与行为与代他人还款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就借贷关系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涉案款项已实际交付,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借款本金,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2.5万元并同意扣减1万元,主张剩余6万元,系自身权利处分且不加重被告义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6年4月10日起按LPR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保全费六百余元均由被告李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