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1月2日,郭X驾驶某AXXXXX号普通摩托车,与郑XX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郭X及摩托车乘坐人毛X受伤。某交警大队认定郑XX负主要责任,郭X负次要责任,毛X无责任。肇事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忻州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郭X、毛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4万余元。郑XX、郑XX(车主)辩称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并要求返还垫付款二千元,同时提出反诉,请求郭X、毛X赔偿车辆损失3.3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忻州XX公司辩称应在核实证件后依法理赔,对非医保用药、误工费等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手机损失等赔偿项目及数额是否合理合法;二是反诉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等损失证据是否充分;三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理赔责任比例及垫付费用的处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护工证明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护理费,提交了手机损坏照片;反诉原告提交了施救费、维修单及发票。某保险公司忻州XX公司对护理费凭证、手机损失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并指出反诉原告未提供证据原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合理损失应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忻州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郑XX承担70%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关于护理费,法院结合微信转账记录予以采信;关于手机损失,因事故认定书未认定,不予采信。关于反诉请求,因反诉原告未提供证据原件,无法确认真实性,法院不予支持,其车损可另行通过车损险理赔。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忻州XX公司赔偿郭X、毛X5.9万余元;返还郑XX垫付款二千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及反诉原告全部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