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境外某商事主体(外方原告)通过电子邮件与国内某丝网制造企业(我方当事人,反诉原告)、国内另一家企业签署电子形式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国内企业向境外主体供应丝网围栏货物,贸易术语为 FOB 天津港,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预付款比例、质保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境外买方进行电汇付款,但填写收款账号出现错误,货款并未及时到达我方当事人指定收款账户,后续才完成更正收款。我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定制货物生产。按照 FOB 贸易规则,买方负有租船订舱、向卖方发送船名、装货时间等通知的合同义务。境外买方未能按期完成订舱,多次变更拖柜、装船时间,造成生产完成的货物长期无法出运,产生仓储保管成本。
双方通过多封邮件沟通船期变更、仓储损失承担、质保金支付等事宜,对于损失赔偿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续境外买方直接发邮件要求我方当事人全额退还预付款,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我方返还预付款、承担高额违约赔偿金,同时要求国内另一家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接受委托后,强小磊律师代理国内丝网制造企业应诉,并依法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判令境外买方赔偿我方因货物积压保管、低价转售定制货物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 X 二十万余元,由境外买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属于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电子邮件合同效力、FOB 国际贸易术语适用、跨境付款账号错误责任划分、定制货物转售损失认定等多重法律问题。
案件焦点
案涉电子邮件订立的涉外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成立生效,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如何界定,第三方企业是否实际参与合同履行,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跨境付款账号填写错误,货款延迟到账,质保金未支付,违约责任应当归属于哪一方。
FOB 贸易术语项下,买方租船订舱、发送装船通知的法定义务,买方未及时订舱,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定制货物因买方违约长期滞留产生的仓储保管费、货物折价转售损失,是否应当由境外买方予以赔偿,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合同解除之后,预付款返还与违约损失赔偿如何处理。
庭审过程中,境外原告提交公证邮件、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我方当事人没有按期交货、没有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应当退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金,主张货物保管费用明显不合理,保管相关证据属于伪造。
强小磊律师围绕案件事实与国际贸易法律规则展开抗辩与反诉举证:第一,厘清跨境汇款流程,指出境外买方自身填写收款账号错误,是货款延迟到账的根本原因,我方在未收到约定预付款前提下,有权不履行质保金支付义务,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第二,准确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 规则,FOB 项下租船订舱、向卖方送达装船通知属于买方核心义务,境外买方未按期完成订舱,多次变更船期,是货物无法按期出运的根本原因;第三,提交全套邮件往来记录、外汇结汇凭证、货物保管合同、保管费发票、货物转售购销合同、转售发票,完整证明我方已经完成生产,因买方违约导致货物积压,不得已折价处置定制货物,实际产生仓储、货值差额损失;第四,举证证明另一家国内企业并未实际参与合同履行,没有收取货款,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第三人国内企业同时抗辩,合同并未实际对其发生约束力,没有实际参与履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解除境外买方与两家国内企业之间案涉涉外买卖合同;
判令境外买方赔偿我方当事人经济损失 X 二十万余元;
驳回境外买方全部本诉诉讼请求,其主张的返还预付款、赔付违约金、要求第三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全部不予支持;
本案全部案件诉讼费用由境外买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