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77万余元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徐州刘斌律师代理企业抗辩成功,帮助委托人完全免责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XX)苏X民终XXX号。上诉人AX(原审原告,出租人)、上诉人B某(原审被告)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XX)苏XX民初X号一审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斌律师接受本案被上诉人邳州XX公司委托,担任该公司一、二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原告AX起诉主张邳州XX公司与B某共同承担承租人责任,要求支付租金41万余元、承担逾期违约金,返还钢管、扣件、套筒等租赁物或赔偿租赁物丢失损失21万余元,诉讼标的合计77万余元。AX上诉主张邳州XX公司加盖公章、存在转账付款行为,构成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同时对已付款中运费抵扣金额、租金计算截止时点、违约金标准提出异议。B某上诉称自身属于邳州XX公司员工,签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合同责任应当全部由邳州XX公司承担。邳州XX公司委托刘斌律师应诉抗辩,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关于邳州XX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裁判结果。
二、律师代理经过
一审阶段,刘斌律师代理邳州XX公司参与庭审,围绕租赁合同主体开展核心抗辩:第一,案涉租赁业务磋商、租赁物交接、结算均发生在AX与B某个人之间;第二,B某并非邳州XX公司员工,无公司授权,不构成职务行为;第三,即便合同加盖邳州XX公司印章,结合合同签署流程,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义务不应归属于邳州XX公司。一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承租主体为B某个人,驳回AX对邳州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面对AX、B某两方上诉,刘斌律师继续坚持原有代理观点,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公司转账即代表公司成为承租人的上诉理由进行辩驳:转账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租赁合意,B某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不应由邳州XX公司承担。二审法院仅对已付款项中运费扣除数额作出改判调整租金金额,维持邳州XX公司不承担本案任何付款、赔偿责任的裁判结论。
三、判决结果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由B某向AX返还钢管XX米、扣件X个、20#30#套管X个,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21万余元;驳回AX其他诉讼请求。
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B某支付AX租金31万余元及对应违约金,违约金以31万余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被上诉人邳州邳州XX公司无需承担本案租金支付、租赁物返还赔偿等全部民事责任。
四、律师价值
本案标的近78万元,刘斌律师代理邳州XX公司,在合同出现公司印章、存在公司转账记录的不利外观情形下,厘清合同订立履行完整事实链条,拆解“有公章、有转账就应当公司担责”的主张,成功帮助委托人邳州XX公司完全免责,规避近八十万元债务风险,守住企业财产权益。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建筑设备租赁相关纠纷,可第一时间联系徐州邳州市刘斌律师:
1、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加盖企业印章,但实际签约人为项目个人,个人主张签约属于职务行为,要求企业承担租金、赔偿责任;
2、项目施工中存在公司向出租人转账付款记录,对方以此主张企业为实际承租人,要求企业承担清偿义务;
3、建筑项目实际施工人、项目经手人对外签订租赁协议,发生欠付租金、租赁物损毁丢失,出租人起诉企业要求共同担责;
4、租赁合同设置格式条款,出租人依据格式条款无限计算租金,承租方面临巨额租金、占用费索赔;
5、租金、运费混同支付,各方对已付款项属于租金还是运费性质存在重大争议;
6、一审裁判结果不利,企业面临承担巨额债务风险,需要梳理证据提起二审上诉,争取改判或者维持免责结果。
徐州刘斌律师深耕建设工程、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案件,针对合同主体认定、职务行为、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抗辩、格式合同效力、款项性质区分等法律问题,提供案件风险研判、证据梳理组织、一审诉讼代理、二审应诉上诉等全流程法律服务,精准辨析合同责任主体,剥离企业不必要债务,防范企业因项目个人行为产生巨额经济损失。
六、总结
本案属于建筑行业非常典型风险纠纷:项目个人对外签约,合同出现企业公章,还有企业转账记录,极易导致企业被认定承担租赁债务。刘斌律师抓住合同磋商、租赁物交付、结算均发生在个人之间核心事实,完成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抗辩,帮助委托人彻底摆脱77万余元债务。对于建筑企业而言,项目人员对外签约管控尤为关键,遇到类似诉讼,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厘清法律关系,避免企业无端背负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