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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成功案例(受害人部分诉求获支持,对方上诉部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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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成功案例(受害人部分诉求获支持,对方上诉部分改判)

  判决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6月23日

  代理方: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事故受害方)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重型货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涉事故中,肇事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某XX公司名下,由该公司统一管理、承揽业务后交由驾驶员驾驶。2023年2月,驾驶员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过程中,遇行人横穿道路,因车辆未有效避让且存在超载情形,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人身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受害人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1周岁,事故造成双下肢毁损伤、多处粉碎性骨折、血管及神经损伤、肋骨骨折等多重严重伤情,先后于长沙、益阳多地医院四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244天,产生大额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陪护证明,证实受害人首次住院期间病情危重,需要二人陪护。受害人治疗终结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受害人两处伤情分别构成八级伤残;鉴定前存在护理需求,鉴定后为一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暂定五年,同时明确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员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也预先向受害人赔付部分款项。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判,核定全部损失,判令保险公司、XX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核心争议集中在两项:一是护理费,保险公司主张首次住院仅应当按照一人护理核算,鉴定后部分护理依赖应当按照50%系数计算护理费;二是交通费,保险公司对一审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全部住院期间交通费4880元不予认可。同时受害人一方亦提交上诉状,拟主张增加赔偿金额,但未在法院指定时限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诉讼费缓减免,二审按受害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阶段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围绕保险公司上诉的护理费、交通费两大焦点开展审理。

  二、我方诉讼请求

  原审阶段我方作为受害方代理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肇事驾驶员、XX公司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2.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付责任;

  3.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针对保险公司上诉进行答辩抗辩主要观点:

  1.交通费应当维持一审裁判结果,依据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实际住院总天数244天,20元/天计算交通费合计4880元,于法有据;

  2.首次住院二人陪护有医院陪护证明佐证,加之受害人高龄、伤情极其严重,多次实施手术,二人护理具备必要性,应当支持双人护理费;

  3.受害人实际身体状况远超鉴定载明的部分护理依赖程度,日常生活高度依赖他人照料,不应当按照保险公司主张50%低系数计算后期护理费。

  三、案件结果

  1.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XX公司赔偿责任判项;驳回受害人其他诉讼请求;

  2.交通费认定维持一审裁判,认定4880元交通费合理,驳回保险公司该项上诉意见;

  3.首次住院137天双人护理费予以维持;对于鉴定之后五年长期护理费,没有采纳保险公司50%护理依赖系数,也未完全采纳一审全额计算标准,结合受害人伤情、生活自理能力受损情况,酌情调整按照70%护理依赖系数核算;

  4.对总损失金额重新核定,变更保险公司应付赔偿款项,保险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案件部分改判;

  5.肇事驾驶员已垫付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其返还;

  6.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高龄受害人重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伤情重、治疗周期长,案件核心争议聚焦护理费这一赔偿大头。护理费分为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费与定残后长期护理费用两个板块。住院期间双人护理,不能仅凭鉴定意见,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陪护证明,结合伤者高龄、多发重伤的客观病情,是法院支持二人护理的关键证据。

  定残之后的部分护理依赖,本案极具参考价值。保险公司直接套用地方赔偿标准,主张一律按照50%系数计算,但二审没有机械套用标准,而是结合受害人双下肢毁损、踝关节功能障碍,实际生活自理受限的客观情况,酌情上调至70%系数,实现个案实质公平。

  交通费方面,本案采用湖南省通用20元/天定额标准,按全部住院天数计算,在没有完整交通票据情况下,法院结合多次异地就医客观事实予以支持。

  需要吸取教训,原审原告虽然提交上诉材料,但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二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丧失己方上诉的审理机会,当事人想要增加赔偿的诉求二审无法实体审理,实务中务必重视上诉费缴纳时限程序要求。另外交通事故案件中非医保用药扣减、提供劳务关系认定、肇事司机重大过失下用工单位对外先行担责等问题,本案一审均作出清晰认定,二审予以维持。

  五、律师价值

  代理受害方梳理完整就医、鉴定证据链,固定医院双人陪护关键书证,答辩有力反驳保险公司减损抗辩。针对交通费、护理费焦点充分论证伤者伤情特殊性,推动二审未机械适用50%护理依赖系数,争取70%较高赔偿比例。提示当事人上诉程序风险,维护高龄伤者重大事故下合法人身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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