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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刘博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厘清工程款中转支付责任,免除当事人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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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区分内部工作安排与对外法律行为,紧扣转账凭证、证据效力等核心要点开展代理。虽上诉人未针对我方当事人提诉求,但代理中严谨对二审新证据发表质证,厘清两项独立工程边界,协助法庭查明款项流转事实,稳固我方当事人无需担责的裁判结果。本案也充分体现建设工程案件中,口头、内部代付安排不能直接变更付款主体,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XX公司中标当地村组道路硬化项目,该项目由案外人挂靠中标公司实际施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另行有一项公路修复工程,该修复工程由实际施工人SX完成施工。

交通主管部门内部打算把该公路修复工程的款项,搭在中标公司的中标项目账户内中转支付给SX,但各方没有就款项中转事宜达成明确、一致书面约定。后续交通局向中标XX公司账户拨付一笔备注为“计量工程款”的款项。

之后实际施工人SX起诉,将中标XX公司、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我方当事人CX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三方共同向自己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中标XX公司向SX支付剩余工程款。中标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CX委托刘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二、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1. 认定案涉公路修复工程的合同相对方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内部想要通过中标公司中转代付工程款的想法,不能变更工程款法定支付主体;

2. 案涉转账回单仅备注“计量工程款”,交通局内部自制明细账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入中标公司账户的款项包含案涉公路修复工程款;

3. 最终改判: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承担剩余工程款支付义务;我方当事人CX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驳回原告SX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诉讼费按照责任主体重新分配。本案为终审判决。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一审阶段,原告SX将我方当事人CX列为共同被告,主张CX需要共同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一审审理过程中,我方提交抗辩意见,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但是一审判决并未判令CX承担付款责任。

进入二审程序,上诉人系中标XX公司,上诉请求针对的是改判驳回原告对XX公司的诉求,上诉状未对我方当事人CX提出诉求。刘博律师接受委托后,坚持紧扣全案证据开展代理工作:第一,坚持沿用一审合理抗辩观点,同时针对二审新提交的结算资料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第二,围绕转账凭证、转账备注、内部自制账目效力等关键事实进行抗辩,明确交通主管部门内部中转想法不等于各方达成代付合意;第三,区分两个独立工程项目,区分内部会议想法与对外生效法律行为,辅助法庭查清款项流转的真实法律关系,助力二审法院纠正一审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中刘博律师准确区分内部工作安排与对外法律行为,紧扣转账凭证、证据效力等核心要点开展代理。虽上诉人未针对我方当事人提诉求,但代理中严谨对二审新证据发表质证,厘清两项独立工程边界,协助法庭查明款项流转事实,稳固我方当事人无需担责的裁判结果。本案也充分体现建设工程案件中,口头、内部代付安排不能直接变更付款主体,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建设工程项目中,行政主管单位打算内部安排第三方公司中转代付工程款,但各方未签署书面代付协议的工程款纠纷;

2. 存在挂靠施工情形,多个主体混杂,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中标公司、挂靠人多方主张工程款;

3. 仅有内部台账、内部会议记录,缺少对外书面协议,就工程款是否已经拨付、由谁承担付款义务产生争议;

4. 建设工程案件一审判决后,部分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需要二审代理,厘清各方责任边界的案件。

服务指引

1. 遇到工程款项计划由第三方中转支付,务必签订书面代付协议,明确款项来源、金额、拨付对象;

2. 工程款转账务必规范填写转账备注,不要笼统备注“计量工程款”,写明对应工程项目名称;

3. 内部自制台账、会议纪要仅对内使用,不能单独作为对外款项已经拨付的法律证据;

4. 建设工程被起诉后,应当完整收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转账凭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一审、二审均需要重视证据质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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