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2日,王X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轿车沿某市某县某路行驶,与相对方向王XX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包括原告李XX在内的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XX负事故主要责任,王XX负次要责任,李XX等乘车人无责任。经查,王XX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南阳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XX因伤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30天,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XX诉至法院,要求王XX、王XX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4万余元。张文昌律师作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受害人治疗情况及医疗费认定。某保险公司及王XX认为李XX住院后期存在挂床现象,应扣除相关费用,并主张医疗费应扣除20%非医保用药。第二,鉴定意见的效力。被告方认为李XX的伤残等级过高、“三期”过长,保留重新鉴定权利。第三,误工费的认定。某保险公司认为李XX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稳定收入及实际收入减少,不应支持误工费。第四,责任比例的划分。某保险公司及王XX对各项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标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认定。关于治疗及鉴定,法院查明李XX住院期间有实际用药及康复治疗,不存在挂床;原鉴定程序合法,不予准许重新鉴定。关于误工费,法院认为李XX虽超退休年龄,但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属普遍现象,事故确致其收入减少,故参照相关标准支持其误工费1.4万余元。关于责任划分,法院指出,李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货运机动车禁止载客,仍乘坐王XX驾驶的无牌照且超载的三轮摩托车,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酌定李XX与王XX、王XX的责任比例为1:2:7。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李XX共计9万余元,王XX赔偿2.1万余元,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