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6月22日,乔X乙驾驶某AXXXXX小型轿车,沿某市某区某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王XX驾驶的某AXXXXX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XX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乔X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X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十九天,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肋骨骨折及肺挫伤等,花费医疗费八千余元。经查,乔X乙系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南阳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医疗费,某保险公司南阳XX支公司辩称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百分之二十非医保用药,并主张原告存在挂床现象应扣除相关费用;二是鉴定评估报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时间过长;三是误工费,原告虽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但主张其长期作为钢筋工获取报酬,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工资清单、微信转账及考勤表等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予认可;四是电动车维修费,保险公司主张维修清单未经定损及鉴定;五是鉴定费,保险公司辩称该费用属间接损失,拒绝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住院期间治疗规范连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挂床或超标准用药,故对医疗费八千余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九百余元等予以支持。三期鉴定意见客观适当,予以采纳,支持护理费五千余元及营养费一千元。关于误工费,法院结合原告从事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酌定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建筑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支持误工费1.8万余元。电动车维修费基于公平原则酌定支持一百余元。鉴定费系确定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南阳XX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XX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