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0月23日清晨,薛XX驾驶两轮电车附载郭某乙,在某县某路某路口路段进出道路时,与刘XX驾驶的某X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薛X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薛XX受伤后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锁骨骨折及肋骨骨折,实际住院19天,期间需双人护理。经鉴定,薛XX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经查,肇事车辆在张文昌律师代理的某XXX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泰和XX公司投保保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因前期赔偿未果,薛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各项损失的合理性认定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划分。第一,关于护理人数,两家保险公司均认为原告伤情未涉及下半肢,无需双人护理。但法院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双人护理诊断证明,确认住院期间按2人计算护理费。第二,关于医疗费用,法院经审查长期及临时医嘱单,认定原告存在17天的过度医疗情况,依法在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相关床位费、护理费等六百余元,并按实际住院19天计算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第三,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保险公司对护理期、营养期过长提出异议并保留重新鉴定权利,法院审查后认为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确认。张文昌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上述焦点,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及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就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同等责任下的赔偿比例(机动车方承担60%)以及间接损失的承担提出了详尽的答辩意见,有效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医疗费用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伤残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用1.7万余元,因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且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刘XX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万余元,由某泰和XX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某XXX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薛XX各项损失八千余元(已扣减前期垫付的1.8万元);某泰和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薛XX1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余元由刘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