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自2021年起,庄X甲、庄X丙多次向李XX下单购买服装,双方通过微信群及个人微信进行业务沟通、订货、对账等。销售单客户记载为庄X甲,庄X甲、庄X丙方工作人员均核对确认。李XX多次催款,庄X丙多次表示会还款,庄X甲亦多次转账付款。截至2025年5月,扣除已还款项,尚欠货款200万余元。2025年10月,庄X丙通知李XX收取货物及设备用于折抵货款,但双方未估价折算。李XX遂起诉要求庄X甲、庄X丙共同偿还货款200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庄X甲、庄X丙为共同买方,判决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庄X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受雇于庄X丙,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庄X甲是否需对涉案货款承担还款责任。庄X甲上诉主张其与庄X丙系雇佣关系,其仅提供信息及账户,受庄X丙管理支配,属职务行为;且资金控制权及重大经营决策均在庄X丙,李XX亦明知实际债务人为庄X丙。庄X丙及李XX答辩指出,庄X甲长期以自己名义下单、结算,拥有独立付款指令权及账户操作权,且无证据证明雇佣关系,内部管理与分工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应认定为共同买方。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交易虽无书面合同,但在案证据显示庄X甲长期作为客户名称被记载于销售单且未提异议;庄X丙与庄X甲在沟通中多次以“叔侄俩”共同承担资金责任;李XX向二人共同催款,庄X甲亦未说明交易主体仅为庄X丙。庄X甲提交的内部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受雇于庄X丙,且其自身亦能安排资金。二人内部管理与分工属内部关系,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