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1月9日15时,成某乙驾驶某AXXXXX号轻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超越前车后靠边停车时,与潘XX驾驶的某AXXXXX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潘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成某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潘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潘XX在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其因外伤致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遗留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分别为240日、100日、90日。
另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高X丙,成某乙系高X丙雇佣的员工。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南阳中XX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南阳中XX司已先行赔付1.8万元。潘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各项损失金额的合理认定上。
首先,关于赔偿责任主体。成某乙虽为直接侵权人,但其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基于报偿理论,法院认定应由雇主高X丙承担无过错替代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具体赔偿项目的认定。针对潘XX主张的医疗费,法院审查后对缺乏医嘱证明关联性的医疗器械费用不予支持,核定医疗费用为3.2万余元。针对住院天数,法院查明潘XX部分住院天数明显缺乏必要性,结合实际伤情及用药情况,酌定合理住院天数为80日,并据此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最后,关于非医保用药扣除问题。某保险公司南阳中XX司辩称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但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减、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及特别说明义务,法院对该抗辩事由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某乙应对潘XX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因系职务行为,由高X丙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南阳中XX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经核算,潘X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4万余元。扣减已赔付的1.8万元,下余28.6万余元应由某保险公司南阳中XX司直接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南阳中XX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潘XX各项损失共计28.6万余元;驳回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余元,由高X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