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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文昌律师代理保险公司应诉,多维度抗辩索赔,合理压降赔付至 9.6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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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文昌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与庭审抗辩能力。针对原告超龄误工费、挂床及非医保用药等核心争议,张律师通过细致审查医嘱单、医疗票据及村委会证明,精准指出原告诉求中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部分。在车损、精神抚慰金等酌定项目中,张律师提出合理的减损意见,有效控制了赔偿金额。其专业的策略制定与庭审表现,最大程度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实务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3年8月14日,原告方X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与被告陈X驾驶的某AXX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方X受伤及车辆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陈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方X在某医院住院治疗42天,后经某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方X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庭审中增加诉求,共计要求赔偿13.2万余元。张文昌律师作为某保险公司南阳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围绕多项赔偿明细展开辩论,争议焦点主要包括:第一,医疗费是否应扣减20%非医保用药,以及原告住院是否存在挂床情形;第二,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准确,被告主张伤残等级过高、三期时长过长;第三,原告方X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第四,护理费是否应按双人计算,精神抚慰金、车辆维修费及外购药、垫付款等金额如何合理认定;第五,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的承担主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双方按5:5比例承担责任。针对争议焦点,法院指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实非医保用药及挂床情况,故不予扣减;司法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被告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予以采信;原告虽达退休年龄,但结合农村生产生活现状及其提交的土地承包证等证据,证实其仍具备劳动能力,依法支持误工费;根据长期医嘱单确认住院期间需双人护理;精神抚慰金按责任比例酌定为2千余元;车损酌定为1千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南阳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付方X9.6万余元,支付陈X垫付款1.4万余元,驳回方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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