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韩XX等十人均为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承包有农用地。2015年,某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某县第二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某市人民政府随后通知某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实施程序。原告等人的承包地均在征收范围内。在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原告等人至今未获得安置补助费,被告亦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障,且从未向原告告知征地事宜。直至2018年6月,某村村民委员会公示被征收土地农户及补偿核实信息后,原告才知晓承包地被征收。原告认为,被告未严格依法实施安置补偿程序,未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及安置补助费用,致使合法权益受损,遂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多份历次诉讼的行政裁定书,证明其一直在积极行使权益,要求被告履行失地农民应享有的法定职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是否已依法全面履行了征地安置补偿及社会保障职责,以及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告辩称,其已将412万余元补偿款足额支付给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且已依法落实社保,原告起诉已过期限;村民委员会是补偿费分配主体,未分配应由相关部门审计监督。原告则质证反驳称,被告仅将事项告知村委,未告知被征地农户;群众代表无权代表原告放弃听证;补偿登记表仅有村委签字,原告未签字;被告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原告作为权利人亦未实际享受社会保险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虽称已将412万余元补偿款支付给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但经法庭调查,原告等人除收到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的青苗补偿费外,并未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社会保障费用。被告并未完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主动作为,妥善解决争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对原告韩XX等十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