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律师; 被告:张某某、黄XX、茗X某某公司,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翁X某律师。
张某某向刘XX借款 1500 万元,茗X某某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维权费用承担等条款。款项出借后,被告方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本金、利息迟迟不予清偿。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承担律师费、保函费等,要求黄XX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茗X某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抗辩已归还多笔款项,对欠款金额、责任承担提出异议。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唐新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梳理借款协议、转账流水、催款记录、费用票据等全套证据,对被告的还款抗辩逐项质证,厘清多笔款项的性质,围绕本金利息计算、夫妻共同债务、担保责任、维权费用承担发表代理意见。法庭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对欠款金额、各被告责任划分等争议焦点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结合全部还款记录,依法核算尚欠借款本息;案涉债务属于张某某、黄XX夫妻共同债务;茗X某某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函费由违约方承担,该主张予以支持。
适用法条
《合同法》、《婚姻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判决内容
- 张某某、黄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500 万元,并按年利率 15.4% 支付自 2021 年 4 月 8 日起至清偿完毕的利息;
- 张某某、黄XX向原告支付保函费 19000 元、律师费 320000 元;
- 茗X某某公司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