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4日,注册资本为X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股东分别为浦X(占股43%)、施X(占股41%)以及邱X(占股16%)。2022年6月7日,某公司依法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某公司并启动清算程序。然而,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浦X未能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迄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清算程序停滞,严重影响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浦X、邱X作为公司股东,特委托巨婷芳律师及实习律师佘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巨婷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关键证据,确认某公司已具备法定解散事由且逾期未清算的事实。随后,巨婷芳律师代理申请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审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某公司是否已经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且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成立清算组的义务;其二,申请人浦X、邱X是否具备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其申请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定条件。
针对上述焦点,巨婷芳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某公司虽于2022年6月7日作出解散决议,但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已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法定情形。同时,浦X、邱X作为持有公司合计59%股权的合法股东,完全具备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法院需依法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强制清算的受理要件。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某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浦X、邱X以股东身份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于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清算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受理浦X、邱X对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