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3月,闫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客车与赵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赵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闫X负全责。涉案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郑州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赵X伤情严重,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等,经多次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最终因下肢皮肤感染行左大腿截肢术,经某鉴定所鉴定构成一处六级、一处十级伤残。赵X遂诉至法院(案号:(2024)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万余元。某某保险公司郑州XX公司委托张文昌律师等作为代理人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1. 医疗费是否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及治疗原告自身疾病的费用;2. 原告左大腿截肢的后果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需进行参与度鉴定;3. 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是否合理。某某保险公司郑州XX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原告自身患有糖尿病等疾病应扣除相关花费,重症监护期间无需护理,家属住宿费不属于合理损失,并申请对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用药系根据伤情合理选择,保险公司未明确自身疾病治疗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对扣除医疗费的抗辩不予采纳。关于截肢因果关系,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系原因力之一,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自身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故驳回鉴定申请。对于各项损失,法院支持了合理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对缺乏依据的家属住宿费及部分无医嘱的辅助器具费不予支持,护理费按一人及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最终判决某某保险公司郑州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赵X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