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刘XX在银行相识。杨XX称刘XX承诺购买理财产品180天连本带利保底返还,杨XX基于对刘XX及银行的信任,多次投入大额资金。2019年至2021年间,杨XX先后五次投入50万元购买理财或保险,前四次均连本带利收回,第五次投入的50万元至今未返还。杨XX认为刘XX隐瞒保险公司员工身份,以“工行爱英”名义诱导投资,且未尽风险提示义务,遂起诉要求刘XX返还理财款5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因“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合同整体无效,酌定杨XX承担40%责任,刘XX承担60%责任,判决刘XX返还杨XX21万余元。杨XX不服,认为刘XX应承担80%责任,提起上诉。刘XX亦不服,认为自己未参与理财推荐,不应承担责任,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对于双方责任承担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
杨XX主张,刘XX隐瞒真实身份,利用银行信用诱导投资,且未充分提示风险、承诺保本付息,其欺诈和失职行为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
刘XX辩称,其自始为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杨XX对此明知;案涉理财系案外人刘XX推荐,其未参与推荐、未收取款项,也未承诺保本付息;杨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盲目投资应自担风险,一审认定其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杨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核实理财产品信息即盲目投资,且理应知晓刘XX的保险从业身份,却未对“工行爱英”称谓提出合理怀疑,在投资款逾期后未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止损,对损失产生负有过错。刘XX在交易中营造与银行的关联性,致使投资者误判,且未如实告知风险,以确定性承诺淡化风险,其过错具有主导性。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杨XX、刘XX分别承担40%和60%的责任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