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建材供货欠款诉讼,区分个人与公司购货,法院判决实际对账个人承担货款
基础信息
裁判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近年
委托方:原告 A(建材经营部,供货方)
代理律师:刘丽艳律师
律所:山东三禾(临沂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原告 A 系建材经营商户,长期向装饰类业务供应装修建材。双方合作初期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后期改为月结模式。后续供货结束之后,被告长期拖欠货款。
原告 A 起诉装饰设计公司以及多名历史、现任股东,主张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同时依据公司法规定,以股东未实缴出资为由,要求全部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出现关键事实:全部销货单据均为原告单方制作,单据上购货单位仅标注简称,没有涉案装饰公司盖章。虽然部分股东参与微信沟通,但只有其中一名股东个人在微信中和原告完整对账,确认欠付货款金额;其余股东没有参与对账,聊天记录也无法体现是以公司名义采购货物。
刘丽艳律师代理供货方参与庭审,提交全部销售单据、完整微信聊天对账记录。但经法庭核查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货物系装饰设计公司采购使用。虽然原告主张系公司业务,但缺少公司盖章合同、盖章对账单予以佐证。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微信对账确认债务的自然人系实际购货主体,判决该自然人向原告 A 支付货款数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 LPR 标准计付逾期利息,同时承担保全费用;驳回原告 A 对装饰设计公司以及其余全部股东的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1.商事交易证据风险提示:庭审中厘清买卖合同相对方认定规则,即便交易和股东沟通,若无公司盖章、授权,不一定由公司承担债务。
2.最大化挖掘已有证据效力:充分使用微信聊天记录,锁定实际对账的自然人作为责任主体,保障当事人至少可以向实际交易个人追回货款,避免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3.帮助客户复盘交易瑕疵:诉讼结束后提示客户,后续供货务必落实盖章合同、盖章对账单,区分个人收货行为和公司职务行为,规避后续维权举证困境。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遇到以下情形建议尽快咨询律师:
1.向装修、建材类企业供货,只有微信聊天,没有盖章合同、盖章对账单;
2.和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对接订货,分不清是个人购货还是公司购货;
3.销货单据为自己单方打印制作,无对方签字盖章。
商事供货,一定要尽量拿到加盖公章的合同或者对账单;仅仅和股东、员工微信沟通订货,存在最后只能起诉个人、无法让公司担责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