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容留卖淫罪刑事案例|足浴店合伙经营,分红共管门店
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3) 闽 0181 刑初 XXX 号
判决时间:2023 年 09 月 14 日
案件详情
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3 月期间,两名女性被告人共同经营一家休闲足浴门店,其中一名被告人未实际出资,但享有门店 50% 分红权。二人约定以一周为周期轮流开展门店现场管理,负责店内卫生打扫、技师业绩登记、收取营业抽成等全部经营管理工作。
二人明知店内多名技师借推拿按摩名义向顾客提供性服务,仍予以放任,技师每完成一次卖淫行为,门店从中抽取固定金额抽成。嫖资区间在 200‑300 元,扣除门店日常开支后,两名被告人对全部获利进行平分。经查,该门店累计发生卖淫行为四百余次,二人合计违法获利 38460 元,其中卖淫行为对应的抽成收入 12450 元。
2023 年 3 月,公安机关突击查处该门店,现场查获其中一名被告人、多名涉案技师以及涉案物品。到案后,被当场抓获的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另一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归案初期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完整供述案件事实。两名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各自主动退出一半违法所得,均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以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同时给出量刑建议。
本案第一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该被告人未出资开店,门店装修、设备、定价均由另一被告人负责,犯罪过程中仅属于消极配合,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身体患病等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另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则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应当认定自首,结合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评判:
1. 关于第一位被告人从犯的辩护意见:两名被告人合伙经营案涉门店,分工协作、收益均分,该被告人参与现场管理、业绩登记、收取抽成等核心经营环节,不属于次要、辅助地位,依法不认定从犯。
2. 关于第二名被告人自首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虽主动投案,但投案时刻隐瞒店内存在卖淫的核心事实,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才供述,不构成自首。
法院同时认定,二被告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虽具备坦白、全部退赃、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但结合全案犯罪规模、次数等情节,综合考量后对二人均不适用缓刑。最终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扣押物品依法没收处理。
案件总结
1. 合伙经营足浴、休闲按摩类场所,即便没有实际出资,仅凭分红股权参与门店轮值管理、业绩核算、收取抽成,参与犯罪核心环节,属于共同犯罪,不能当然认定从犯。
2. 投案不等于自首。自动到案后,必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投案之初隐瞒关键犯罪事实,后续阶段才如实供述,不能成立自首,无法适用自首的减轻量刑规则。
3. 容留多人、多次卖淫,即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法院仍会结合卖淫人次、获利规模综合评估,并非必然可以获取缓刑。
4. 按摩足浴类经营场所经营者,对店内技师违法卖淫行为负有管理义务,放任默许、从中抽成分红,将直接构成容留卖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