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事案例|改装二手手机制售窃照设备,多人触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类
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 闽 0103 刑初 XXX 号
判决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
案件详情
本案系网络渠道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刑事案件,涉案人员通过线上电商、二手交易平台形成上下游交易链条,将改装密拍设备流向社会,部分设备被下游人员用于偷拍并传播淫秽视频,造成不良社会危害。
第一被告人早年伙同他人,在租住场所采购零部件,自行组装汽车钥匙外形、打火机、录像笔、充电宝样式的窃听窃照器材,通过网络店铺对外售卖,部分设备流转后被他人用于偷拍。
后续,上游行为人在出租屋内,对二手智能手机进行改装,将普通手机改造为具备秘密拍摄功能的窃照专用器材,借助二手交易网络平台向外销售;第一被告人从该上游行为人处采购改装后的问题手机,连同其他多款伪装式密拍设备,大批量销售给下游行为人。下游行为人拿到全套窃照设备后,又转卖第三方,该第三方使用涉案器材偷拍淫秽视频并对外牟利。
经专业物证鉴定,涉案改装手机、车钥匙形态设备、充电头、眼镜、密拍笔、打火机等物品,均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案发之后,多名涉案人员陆续退缴各自违法所得。案件审理阶段,全部被告人均认可指控事实,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辩护人均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结合全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未采纳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定:各被告人分别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综合坦白、退赃认罪等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案所用电脑、手机、密拍设备等工具予以没收。
案件总结
1. 犯罪手段网络化、伪装化:犯罪分子利用普通日常物品(手机、打火机、充电头、车钥匙、充电宝)做外壳改造窃拍设备,依托淘宝、二手交易平台完成跨地域线上交易,上下游分工明确,产业链特征明显。
2. 认罪认罚、坦白、退赃可以从轻,但不等于必然缓刑:本案全部被告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从轻情节,但因该类犯罪侵害公民隐私,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未适用缓刑。
3. 上下游均要追责:不仅直接改装生产窃照器材的行为人要定罪,中间分销、转卖该类器材的人员,同样构成刑事犯罪;设备后续被用于其他违法犯罪,会加重整个链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4. 法律依据:《刑法》第 283 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该罪名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