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多名未成年人实施聚众猥亵、抢劫、寻衅滋事案
案件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3) 闽 01 刑终 XXX 号
- 裁定时间:2023 年 2 月 7 日
案件详情
本案多名涉案人员作案时均尚未满十八周岁,文化程度较低,无稳定职业,涉案人员分为两组,分别实施多起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第一部分多起侵害事实:多名被告人纠集同伙,以琐事矛盾为由,将多名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带至出租屋、停车场等封闭场所,通过拳打脚踢、使用衣架、扫把、水管等工具实施殴打,致多名被害人构成轻微伤。作案过程中,行为人逼迫被害人脱光衣物,拍摄裸体照片、视频,还实施恶劣的性侵侮辱行为,手段残忍。部分作案人员还意图胁迫被害人从事陪酒相关活动,试图分配非法收益,被害人多次寻找机会才得以逃离现场并报警。
第二起抢劫犯罪事实:部分被告人因被害人报警心生报复,将未成年被害人强行带至小巷及宾馆房间,以暴力殴打、侮辱胁迫方式,逼迫被害人通过网络借款交付钱款,索要数额巨大,因被害人无法筹措足额款项,后降低索财金额,被害人趁间隙逃脱报警。
本案经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部分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部分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抢劫罪;还有部分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本案具备多项量刑情节:全部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属于犯罪未遂;部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多数被告人归案后坦白,部分被告人当庭认罪。一审法院结合减轻处罚情节,对各被告人作出数罪并罚的刑事判决。
一审宣判后,其中两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中一名上诉人委托林鸿传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上诉人一方主要上诉及辩护观点包括:
1. 认为上诉人部分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相关罪名,应当仅以寻衅滋事罪评价;
2. 主张上诉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仅是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所起作用较小;
3. 提出一审量刑过重,未充分考量未成年人、坦白认罪、初犯等从宽量刑情节。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意见后,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认为该上诉人在多起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存在提议逼迫被害人脱衣、实施侮辱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认定从犯;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猥亵类犯罪事实,相关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各自独立,应当分别定罪;同时本案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一审已经充分适用未成年人减轻处罚的量刑规则,不存在量刑畸重问题。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备注: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因判处五年以下刑罚,依法进行犯罪记录封存。
案件总结
1.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加害未成年人的恶性刑事案件,涉案罪名多,包含寻衅滋事、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抢劫,犯罪手段暴力、侮辱性极强,对多名未成年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2. 即便行为人属于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性侵、财产类犯罪,依然要承担严厉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身份仅属于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不等于免除重刑。
3. 共同犯罪中,并非只有发起人才属于主犯,积极动手、主动实施关键侵害行为的参与者,即便不是最初纠集者,也会被认定为主犯,不能认定从犯获得进一步从宽。
4. 一个暴力行为同时造成殴打、侮辱多重后果时,若同时满足多个犯罪构成要件,不当然适用想象竞合择一重罪,满足数个罪名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
5. 对于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罪犯,我国设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满足条件的案件记录依法予以封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