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经营部系依法成立并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汪某。被告钟某因自身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相关货物,双方由此建立起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订立后,原告严格按照被告的要求,全面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结清相应货款。2023年9月24日,原告经营者汪某通过日常经营使用的微信,向被告发送了欠付货款四千余元的消息并进行催款。被告收悉后回复承诺会尽快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经营部委托李泽宇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四千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某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以及在卷证据均不持异议,被告亦当庭表示同意付款。因此,本案的实质争议焦点并非欠款事实的认定,而是被告实际履行能力与原告债权实现保障之间的平衡。鉴于被告一次性支付四千余元货款存在客观困难,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方案,并设置有效的违约制约机制,防止被告在分期履行过程中再次违约或拖延履行,成为本案调解工作的核心焦点。李泽宇律师在充分评估被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围绕还款期限的合理划分及违约责任的强化与法院及被告进行沟通。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钟某分10期清偿欠付原告某经营部的货款四千余元,即自2026年6月起于每月月底最后一日前按照每月五百元的标准逐月支付至2027年2月,余款三百余元于2027年3月31日前付清。二、如果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付款的逾期情形,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