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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峰律师代理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获经济补偿金 1.8 万余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2.6 万余元,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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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精准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王律师详细梳理了王某甲的银行流水,准确计算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撑。其次,在法律适用上,针对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这一难点,王律师精准援引《社会保险法》及地方条例,论证了未缴社保与失业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该项诉求。最后,在责任主体认定上,王律师巧妙运用《民法典》关于分支机构责任的规定,成功将总公司纳入补充清偿责任主体,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4月,王某甲入职某公司重庆分公司担任地铁安检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上二休一工作制,并在合同中约定王某甲自动放弃年休假权益。2024年4月双方续签合同,继续约定放弃年休假权益。在职期间,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甲缴纳社会保险。2026年1月,王某甲以公司未缴社保、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向某公司重庆分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决定,王某甲委托王秀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6000余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6万余元,并由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自动放弃年休假权益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某公司重庆分公司是否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二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离职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损失应否由用人单位赔偿;三是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某公司重庆分公司辩称王某甲系自动离职,且已在合同中明确放弃年休假权利,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及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月工作20天休息10天,休息时间远大于法定要求,王某甲知情且认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因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缴社保导致王某甲无法领取失业金,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其赔偿失业保险损失2.6万余元。关于经济补偿金,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王某甲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其离职前平均工资,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1.8万余元。此外,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某公司对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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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王秀峰,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争端解决部核心成员,中华全国律协四级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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