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2008年5月28日,被告韩X、乔X与原告某银行XX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8.5万元,期限至2028年5月28日。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被告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韩X、乔X以其名下位于某小区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同履行期间,韩X、乔X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构成违约。截至2022年8月29日,共拖欠贷款本金3.2万余元、利息2000余元、罚息300余元,合计3.5万余元。原告某银行XX分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保证人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被告韩X、乔X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具体数额与计算标准;其二,原告某银行XX分行基于抵押权预告登记,对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涉案房产是否享有现实的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原告主张偿还剩余本金3.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优先受偿权,预告登记仅使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因涉案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原告并未取得现实抵押权,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韩X、乔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万余元,以及截至2022年8月29日的利息2000余元、罚息300余元(合计3.5万余元),并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后续利息及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韩X、乔X追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