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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昌律师代理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和解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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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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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文昌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非诉谈判与危机化解能力。面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张律师没有盲目推进诉讼程序,而是敏锐评估诉讼成本与执行风险,果断采取“以谈促和”策略。在庭前和解阶段,张律师精准把握原被告双方的核心诉求,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高效的沟通,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举不仅为原告快速回笼资金提供了保障,还成功争取到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的有利条件,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客户利益的双赢。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南阳XX与被告高X、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日被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原告某银行南阳XX委托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张某甲与张文昌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案件立案后,张文昌律师迅速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与被告方进行积极沟通。考虑到金融借款案件诉讼周期较长及后续执行难度,张文昌律师从专业角度向被告充分释X败诉法律风险及信用惩戒后果,同时与原告内部保持密切沟通,寻求最优解决方案。最终,在立案后不久,原被告双方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一致,于庭前成功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某银行南阳XX遂于2022年12月12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虽以撤诉方式结案,但庭前和解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金融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确认及还款方案的制定。具体而言,焦点集中在被告高X及某公司对逾期借款本息的偿还能力评估,以及原告某银行南阳XX在和解方案中是否给予被告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减免部分违约责任。张文昌律师在和解谈判中,准确把握双方诉求,平衡原告债权实现与被告实际履行能力之间的关系,通过多轮磋商促使双方就还款计划达成共识,从而有效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与司法资源的浪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前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某银行南阳X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南阳XX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余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高X、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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