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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昌律师代理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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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昌律师 在线
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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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文昌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金融法律专业素养。在证据组织方面,张律师全面梳理了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及逾期明细,精准计算出截至起诉日的本息及罚息金额,确保诉讼请求准确无误。在策略制定上,针对抵押房产仅办理预告登记的瑕疵,张律师提前预判了优先受偿权可能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并果断将某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作为核心追偿路径,有效弥补了抵押权未设立的缺陷。庭审中,张律师逻辑严密,充分论证了借款人违约事实及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最终促成法院支持原告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某银行的金融资产安全。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南阳XX与被告杜X、郭X、某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4万余元,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39年10月30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被告杜X、郭X以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登记证明:XXXXXXXXXX)。被告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自2021年8月起,被告杜X、郭X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截至2022年8月29日,拖欠本金21万余元、利息1.2万余元、罚息八百余元,共计22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贷关系,判令被告偿还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杜X、郭X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二是原告某银行南阳XX对涉案抵押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针对焦点一,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偿还全部本息。针对焦点二,涉案房产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且无证据证实已办理初始登记。预告登记仅使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并非现实抵押权,故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针对焦点三,被告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还款,原告要求偿还本金2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共计22万余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优先受偿权,因未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不予支持。关于保证责任,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杜X、郭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余元、利息1.2万余元、罚息八百余元,共计22万余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X、郭X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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