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南阳XX与被告董X、王X此前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被告为担保债务履行,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的房产作为抵押,并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发生逾期违约行为。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金融债权,向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某银行南阳XX委托张文昌律师作为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负责证据组织、庭审辩论及调解谈判等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关于逾期本息的结算与后续还款方案的确认,即如何平衡原告收回欠款的需求与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其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束机制,即在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调解方案时,原告如何有效行使合同解除权及加速到期条款,以保障债权安全;其三,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即原告对涉案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及行使条件是否明确、合法;其四,关于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即原告因被告违约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及本案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主体。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充分协商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具体调解结果如下:第一,经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2年10月27日,被告已结清拖欠原告的逾期本息,双方一致同意自2022年10月起继续按照原借款合同履行,被告承诺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第二,设定违约惩罚条款,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第三,明确担保物权,原告对被告用以抵押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的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被告于2022年10月27日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两千元。第五,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被告自愿负担,且已当庭履行完毕。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