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XXXX行与被告丁X、邓某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此前,丁X、邓某向某银行XXXX行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并约定以被告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丁X、邓某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贷款逾期。某银行XXXX行经多次催收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丁X、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并主张抵押权。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张文昌律师接受某银行XXXX行的委托,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作为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认定及逾期本息的准确计算;二是借款合同的后续履行问题,即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与条件;三是原告对抵押房产是否享有合法有效的优先受偿权;四是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识到违约行为的严重性,表达了积极的还款意愿,并在法院立案后主动结清了前期的逾期本息。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逐渐从违约责任的对抗转化为如何设定有效的履约保障机制及违约救济途径,以确保原告信贷资金的安全。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2年10月27日,被告丁X、邓某已经结清拖欠原告某银行XXXX行的逾期本息。双方一致同意自2022年10月起继续按照原借款合同履行,被告保证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二、若被告丁X、邓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某银行XXXX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某银行XXXX行对被告丁X、邓某用以抵押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丁X、邓某于2022年10月27日支付原告某银行XXXX行律师代理费0.5万元。五、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被告丁X、邓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