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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红律师代理刘XX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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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红律师 在线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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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同红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上诉人刘某丙的代理人,精准把握了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内核。面对上诉人提出的“事实物权”与“借名买房”主张,李律师敏锐指出上诉人明确放弃借名买房请求权基础这一关键细节,将庭审焦点牢牢锁定在不动产登记的绝对效力上。通过严密组织证据链条,论证出资与占有使用不能等同于所有权,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展现了深厚的民法理论功底与卓越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刘XX与张XX系夫妻,育有子女刘XX、刘XX、刘XX。1999年,刘XX与某公司签订售房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总价12.8万余元,该房屋于2000年登记在刘XX名下。刘XX、张XX先后去世。刘XX、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涉案房屋系父母出资购买并借名登记,且由父母长期占有、使用、装修,请求确认该房屋属于刘XX、张XX的遗产。

一审中,刘XX、刘XX提交了某银行储蓄利息清单、购房款发票、装修明细及单据、物业供暖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购房款由父母支付,房屋由父母实际控制。刘XX抗辩称,购房人系其本人,购房款系父母代为保管的房屋租金,房屋交接及装修由其办理,父母居住仅为方便看病。一审法院认为,虽购房款由刘XX、张XX支付且房屋由二人长期使用,但不足以否定不动产权登记,判决驳回刘XX、刘XX的诉讼请求。刘XX、刘X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即刘XX、张XX的出资及占有使用行为能否推翻不动产登记效力,确认该房屋为其遗产。

刘XX、刘XX主张,不动产登记仅具权利推定效力,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事实物权应受保护。其提交的出资、装修、长期居住及缴纳各项费用等证据,足以证明父母系事实物权人,且生前多次要求变更登记遭刘XX推脱。此外,从人情伦理角度,刘XX未尽赡养义务,无权取得房产。

刘XX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其强调购房合同由其签订,无购房资质限制,若为父母购房不会登记在其名下。父母居住及缴纳水电费系因看病方便及正常生活所需,不能据此推定房屋归父母所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涉案房屋售房合同由刘XX签订并登记在其名下。虽购房款由刘XX、张XX支付,且房屋交付后由二人长期使用,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的出资和占有使用行为系基于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亦不能基于出资与占有使用行为当然获得房屋所有权。

刘XX、刘XX以购房款系父母出资且由父母占有控制为由主张房屋系遗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刘XX、刘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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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红律师现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专业从事婚姻、遗产、房产法律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律师团队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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