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江海龙律师介入辩护,化解当事人重刑风险,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简介
本案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当事人受他人介绍出境前往境外诈骗窝点,参与刷单返利类电信诈骗活动。案件无法查实具体诈骗金额,依据司法解释,出境在诈骗窝点累计满 30 日以上即属于诈骗罪 “其他严重情节”,该量刑档位法定刑期为 310 年有期徒刑。当事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委托江海龙律师担任辩护人。案发初期,结合案件情节与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当事人预估面临两年左右有期徒刑,经过律师有效辩护,最终获得一年有期徒刑的从轻处理结果。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江海龙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实当事人出境时间、实际参与工作时长、获利情况、主观认知等关键事实。
1.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当中的从犯;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构成自首;到案后完整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结合案卷证据,挖掘当事人酌定从轻情节:当事人系初犯,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受外界诱导参与犯罪,境外参与犯罪周期较短,无实际获利;同时了解当事人家庭现实困境,家属患病,当事人为家庭主要劳动力。
3.针对案件争议点,撰写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充分沟通,把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家庭客观情况等情节完整呈现,请求在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宽大处理,争取对当事人有利量刑结果。庭审过程当中当庭发表辩护意见,完整阐述全部从轻、减轻理由。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认定当事人构成诈骗罪,认定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全部从宽情节,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相较于当事人前期预估的刑期,实现刑期大幅降低。
办案心得
跨境电信诈骗案件,在诈骗数额无法查清时,境外窝点停留时长直接决定定罪量刑。这类案件当事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受高薪诱惑出境,本身也是被误导者,但刑事追责不因动机而豁免。 办理此类案件,重点不在于否定罪名,而是充分挖掘自首、坦白、从犯、认罪认罚、初犯等全部量刑情节,同时结合客观家庭情况,和检法机关充分沟通,争取减轻处罚。即便案件事实清楚,辩护空间依然存在。
适用场景
1.当事人涉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无查实诈骗金额,依据境外窝点停留时间定罪;
2.境外电诈回流人员,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等可从轻减轻情节;
3.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希望进一步争取降低刑期。
服务指引
若家属或本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电诈类犯罪,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及时会见了解案情,梳理全部量刑情节,和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专业辩护意见,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