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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江海龙律师介入,扭转当事人预期,成功为劳动者追回八万余元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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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江海龙律师介入,扭转当事人预期,成功为劳动者追回八万余元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

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劳动者入职某半导体企业任职人事主管岗位,在职期间,企业存在休息日安排上班、未足额给付加班报酬、未安排带薪年休假、工资存在迟延发放情形。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时,诉求包含扣发工资、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代通知金、周末加班费、社保公积金损失补偿、未休年假工资等多项请求。当事人最初预判,因自身系人事主管身份,掌握考勤薪酬流程,多项诉求极有可能全部被驳回,能够获赔金额十分有限。接受委托后,江海龙律师梳理全部证据链条,厘清法律关系,剔除缺乏法律支撑的诉求,重点锁定休息日加班、未休年休假工资、被迫解除经济补偿核心主张,最终仲裁机构支持核心诉求,为当事人争取合计 81103.35 元款项。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首先梳理全部案件材料: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完整考勤记录、加班统计、沟通记录、离职证明等。本案存在不利点:委托人本身任职人事主管,用人单位抗辩劳动者自行管控考勤、工资核算,主张不存在加班、年休假应当由劳动者主动申请,全部诉请均应当驳回。 江海龙律师针对对方抗辩要点逐一拆解:第一,人事主管身份不等于放弃劳动权益,岗位管理权限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支付加班费、安排年休假的法定义务;第二,结合考勤记录固定休息日加班客观事实,区分企业已发放的正常工作日报酬与法定应当额外支付的加班报酬;第三,结合离职文件、政务反馈记录,证实单位存在迟延发放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被迫解除获取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第四,区分仲裁受理范围,将社保、公积金差额补偿诉求予以调整,向当事人释明该部分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另行主张,不在仲裁中浪费诉讼精力。庭审阶段围绕事实证据展开质证辩论,强化加班事实、欠薪事实,反驳用人单位全部抗辩意见。

案件结果

仲裁委采纳代理律师主要代理意见,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休息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 81103.35 元;其余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请求予以驳回。

办案心得

1.即便是人事、管理岗劳动者,依然依法享有加班费、带薪年休假等劳动者法定权益,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熟悉人事流程就免除自身法定义务。

2.劳动仲裁并非所有诉求都能得到支持,社保、公积金补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需要区分维权渠道,不要盲目堆砌仲裁请求。

3.劳动者因单位拖欠工资被迫离职,即便系劳动者主动提交离职申请,只要离职事由归因于单位欠薪,依然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等于主动离职就一分补偿都拿不到。

适用场景

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休息日加班不付加班费、不安排带薪年假;劳动者因单位欠薪被迫离职;管理岗劳动者劳动权益受损劳动仲裁案件。

服务指引

如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费、未安排年休假等劳动侵害,建议及时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聊天沟通记录等证据,尽早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介入,梳理诉求、区分维权路径,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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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龙律师,男,1978年出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市人,本科,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律协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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