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472吨走私冻品案|盐城张俞律师刑事辩护,当事人从犯、认罪认罚情节获法院采纳
一、案件简介
本案案号(20XX)苏X刑初X号,审理法院为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被告人CX委托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张俞律师担任其刑事辩护人。
本案系海上特大走私冻品刑事案件,涉案冻品总重量约472200千克。20XX年XX月,CX与SX合谋,由SX提供资金,CX负责安排接驳船舶、海上作业人员、码头卸货,先后5次在公海从走私母船接驳境外疫区走私冻品,还安排人员押送载货货车驶离码头高速入口。公诉机关指控CX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认定其参与全部5次接驳,涉案冻品472200千克,系共同犯罪从犯。CX认罪认罚,审理阶段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后,张俞律师全面审阅卷宗,核对每一次接驳的书证、同案供述,聚焦犯罪事实与涉案数量。庭审辩护提出:应当核减CX参与走私的次数,认定参与次数仅为两次,对应涉案数量111814余千克;同时认可当事人从犯身份,请求法庭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区间量刑。该部分事实核减辩护意见法院未予以采纳,但法院采纳了从犯、认罪认罚、部分退缴违法所得全部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C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经退出的2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责令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160000元。虽辩护律师关于核减犯罪次数、犯罪数量的辩护观点未被采信,但法院完整认定CX属于从犯、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从轻情节并在量刑中予以体现。
四、律师价值
细致比对全案证据,针对走私参与次数、涉案冻品数量提出事实层面辩护,全力争取降低涉案犯罪规模。
牢牢抓住从犯核心法定减轻情节,结合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促使法庭将上述情节全部纳入量刑考量。
客观务实开展辩护,正视走私类案件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做无效无罪辩护,最大化压缩当事人的刑罚空间。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走私类刑事法律困境,可第一时间联系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张俞律师:
1、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海上走私冻品、固废等,涉案货值、重量巨大,已经被刑事拘留、逮捕;
2、共同走私犯罪案件,主从地位存在争议,需要厘清当事人实际参与程度、具体行为,争取认定从犯;
3、案件涉案次数、货物数量认定存疑,需要核对案卷证据,争取核减涉案数量,降低量刑基础;
4、当事人具备认罪认罚,但尚未完成退赃退赔,需要律师指导退缴违法所得,争取酌定从轻;
5、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律师针对量刑开展庭审辩护,推动法院充分考量各项从轻情节;
6、收到一审刑事判决书,对事实认定、刑期、罚金不服,需要研判全案证据,评估、代理二审上诉。
张俞律师深耕经济犯罪、走私类刑事辩护,针对海上走私冻品等共同犯罪案件,提供会见当事人、全案证据梳理、涉案数额核对、退赃方案指导、庭审辩护、一审后上诉评估一站式法律服务。善于甄别涉案事实疑点,争取核减涉案数量,挖掘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六、总结
本案属于特大海上走私冻品共同犯罪,涉案冻品数量巨大,属于情节严重的刑事犯罪。尽管本案辩护律师提出的核减涉案次数、数量的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从犯、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全部从轻量刑情节均被法院采纳并落实到判决当中。刑事案件辩护不等于一定要无罪,专业刑事辩护能够保证当事人全部法定从轻情节被法庭评价,避免量刑加重,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