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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聚众冲突致人重伤二审辩护,针对伤情鉴定、行为作用、自首认定开展全方位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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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宏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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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聚众冲突致人重伤二审辩护,针对伤情鉴定、行为作用、自首认定开展全方位辩护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KTV消费纠纷引发的多人聚众互殴刑事案件,罪名为故意伤害罪,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事件起因系娱乐场所消费过程中产生口角矛盾,随后两拨人员在公共场所发生争吵,继而爆发大规模互相殴打,现场出现酒瓶击打、脚踢等暴力行为,造成两名被害人分别构成重伤二级、轻伤一级的严重人身损害后果。多名参与斗殴人员被刑事立案追诉,【被告A】为原审被告人之一,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A】二审辩护人。

一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A】在公共场所参与聚众斗殴,实施持酒瓶殴打、脚踢被害人的伤害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一审法院采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认定【被告A】实施持械殴打行为,未认定自首,结合被害人重伤的损害后果,对【被告A】判处较重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A】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全面查阅案卷,包括全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大量在场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法医伤情鉴定意见书等核心证据,梳理一审判决存在的争议焦点。

陈政宏律师确定四大核心辩护方向:第一,针对法医伤情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重点核查检材形成时间、鉴定依据,论证鉴定意见是否存在程序、实体瑕疵;第二,结合监控录像、多名证人笔录,还原冲突完整发生过程,厘清【被告A】全部行为,重点辨析当事人是否实施一审判决认定的“持酒瓶击打被害人”关键行为;第三,审查当事人到案过程,分析当事人到案之后的供述内容,论证是否应当成立自首;第四,综合全案,辨析当事人在整场冲突中的地位、作用,同时考量被害人一方对于冲突的引发、激化存在的过错,争取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陈政宏律师整理全部证据比对表格,提交详尽书面辩护词,就鉴定意见采信、客观行为认定、自首构成要件、被害人过错等辩护观点与合议庭沟通。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文书对控辩双方全部争议焦点均予以回应。

二、案件总结

1.本案是典型民间纠纷升级的多人聚众暴力伤害案件,多人混合打斗,现场混乱,监控视频、言词证据存在大量矛盾点,伤害后果严重,一旦认定持酒瓶等工具伤人,量刑会显著加重。

2.本案核心辩护难点:多人混战场景下,各被告人行为高度交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互冲突,很难完全区分每一个人的具体伤害动作;伤情鉴定意见作为定罪量刑核心证据,推翻鉴定意见的难度极大;当事人即便主动到案,若未能如实供述全部核心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自首。

3.本案二审未实现改判,但陈政宏律师完整完成证据审查、质证分析、法律论证,充分保障当事人二审程序权利,将全案证据矛盾、量刑情节完整呈现给二审合议庭。此类暴力犯罪辩护,不仅要关注罪名,更要抠每一个客观行为细节,一个动作事实的认定,直接决定量刑轻重。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面对多人暴力犯罪复杂证据局面,精准把握故意伤害罪的辩护关键点:伤情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客观伤害行为的事实还原、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构成要件、被害人过错的量刑价值。在大量言词证据相互矛盾、现场监控碎片化的不利局面下,逐条比对案卷内全部证据材料,梳理证据之间矛盾点,形成逻辑严密的书面辩护意见。

陈政宏律师尊重客观案件事实与刑事证据规则,不做脱离卷宗证据的理想化辩护,务实开展二审辩护工作,完整维护当事人的辩护权、上诉权。本案充分体现刑事暴力类案件辩护的专业逻辑:暴力案件辩护,核心就是“还原事实”,对每一处指控的具体动作、每一份鉴定材料都要进行精细化核查,以此为基础开展法律适用与量刑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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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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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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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务为合伙人、副主任,200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国家高级秘书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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