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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涉税+金融双重重罪二审辩护,厘清地位作用,争取对当事人有利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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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宏律师 在线
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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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涉税+金融双重重罪二审辩护,厘清地位作用,争取对当事人有利裁判结果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单位与多名自然人共同实施的复合型经济刑事犯罪,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骗取贷款罪两项重罪,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甲服饰公司、乙服饰公司两家企业为涉案被告单位,多名自然人【被告A、被告B、被告C】作为公司股东、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上诉人【被告C】的二审辩护人。

一审阶段,公诉机关指控:甲、乙两家服饰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又从外部多家企业接受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通过伪造外贸合同、抬高货物单价的方式,向金融机构骗取多笔出口类融资贷款。一审法院认定【被告C】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认定其深度参与全部虚开、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结合全案涉案税款、出口退税、骗贷数额,对【被告C】判处重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C】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陈政宏律师介入二审程序后,全面审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全案证据链条,重点围绕当事人在两家公司中的实际履职情况、决策权限、实际参与犯罪行为的程度、是否存在部分事实证据存疑、主观认知程度、区分单位内部股东之间责任边界等核心辩护要点开展工作。

陈政宏律师重点开展以下辩护工作:第一,区分多名股东之间的分工,辨析【被告C】是否对全部指控犯罪事实均存在主观明知与实际参与;第二,梳理涉案书证、言词证据,针对一审判决认定当事人参与的部分犯罪事实,核查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第三,结合当事人的到案经过、供述情况、认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区分主从地位;第四,针对骗取贷款罪部分,厘清当事人是否实际参与伪造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决策与实施环节。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不开庭书面审理,陈政宏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多次结合案卷证据向承办法官沟通辩护观点。二审法院经全面核查全案事实与证据,确认本案整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审慎评判,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在裁判说理中充分考量当事人的相关量刑情节,对后续刑罚执行阶段的权利保障奠定基础。

二、案件总结

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多名自然人共同犯罪的重大涉税、金融刑事二审案件,罪名组合复杂,同时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票(含出口退税)、骗取贷款两个重罪,案件事实链条长、书证数量庞大,涉及企业经营、资金回流、外贸业务、银行信贷多个业务板块。

2.本案核心辩护难点:多名股东均被认定为主管责任人员,各股东分工交织,大量犯罪行为以公司名义实施,极易出现“股东即全部责任”的归责逻辑;二审阶段难以推翻一审已认定的基础事实,辩护重点并非完全无罪,而是厘清当事人实际参与范围、区分共同犯罪内部责任,挖掘量刑辩护空间。

3.本案二审虽未实现改判,但陈政宏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纳入裁判考量,完整固定当事人的量刑情节,实现有效辩护。对于经济类共同犯罪,辩护律师需要穿透公司外壳,区分“股东身份”和“实际犯罪参与行为”,不能仅凭借股东身份就推定当事人对公司全部犯罪承担全部责任。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作为本案二审辩护人,面对重大复合型经济刑事二审案件,充分发挥刑事专业辩护能力,在卷宗材料繁杂、涉案事实跨越多类商事行为的情况下,细致拆解海量书证、言词证据,精准锁定辩护突破口。面对二审改判难度高的现实司法环境,没有盲目追求无罪、改判的结果,采取务实的辩护策略,聚焦当事人主观认知、实际参与行为、共同犯罪内部责任划分、量刑情节等关键要点,向二审法院提交完整、专业的书面辩护意见,积极开展沟通工作。

陈政宏律师深刻把握单位经济犯罪的辩护精髓:区分股东身份、实际决策、具体实施行为三者边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本案也充分体现,经济犯罪辩护不能只看最终危害结果,必须回溯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分工、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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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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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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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务为合伙人、副主任,200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国家高级秘书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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