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网络期货平台重大集团犯罪,律师主攻罪名定性辩护,成功将重罪诈骗罪改判为非法经营罪,多名当事人适用缓刑
一、案件详情
甲网络科技公司搭建网络期货交易平台,对外谎称系境外正规期货机构的国内代理商,通过电话营销、网络直播间等模式,大量招揽社会客户进入平台参与境外期货投资。平台内部设置特殊交易通道,客户的资金并未真正流入境外真实期货市场,而是在平台内部闭环流转。公司内部设立多个业务战队,配置总监、业务经理、业务员多层岗位,大量招聘员工,员工没有取得国家规定的期货从业资质,通过话术包装、夸大投资收益、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营销手段,吸引大量客户开户入金,公司通过高额手续费以及客户交易亏损实现获利,团队人员按照自己开发客户产生的交易手数计提提成。
案发之后,公安机关对整个平台开展专案打击,将公司多名业务总监、业务经理、业务员全部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之后,以诈骗罪对全部团队人员提起公诉,指控全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较重刑罚。【被告人E】系平台当中一名普通业务员,属于公司基层员工,按照公司统一话术开展客户开发,领取底薪加上客户交易手续费提成,【被告人E】并不知晓平台底层存在资金不进入真实市场的架构,对于公司高层的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核心策划完全不知情。
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E】一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陈政宏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E】,核实入职经过、岗位具体工作内容、接受的公司培训、营销话术来源、是否了解平台底层资金通道、提成计算方式、本人实际获利情况、归案之后的供述。随后陈政宏律师完整审阅全部卷宗,包含海量电子后台数据、聊天记录、客户报案笔录、数十名被告人供述、公司内部制度、财务工资流水、证监会监管复函、审计报告、抓获经过等庞大的证据材料。
陈政宏律师研判本案,本案的核心争议不是有无犯罪,而是罪名定性之争:究竟是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骗取钱财;而非法经营罪,是未经国家主管机关许可,非法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期货经纪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结合卷宗证据,陈政宏律师发现:【被告人E】作为底层业务员,对于平台高层设置虚假资金通道、意图侵占客户资金的核心决策完全不知情;员工提成是按照客户交易手数手续费计提,并非以客户本金亏损作为获利来源;公司在开户环节也向客户提示投资风险。当事人主观上并不具备诈骗罪所必须的非法占有目的。
基于上述分析,陈政宏律师确定辩护策略:第一,定性层面,提出【被告人E】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第二,量刑层面,当事人属于公司底层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第三,当事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属于坦白;第四,当事人已经主动将本人全部提成违法所得予以退缴;第五,当事人属于初犯,无前科劣迹,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过程中,陈政宏律师围绕罪名定性、从犯地位、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发表完整的辩护意见,结合全案证据对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进行充分论证。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陈政宏律师为代表的辩护方核心定性辩护意见。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底层员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定性不当,依法予以变更,全案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认定【被告人E】系共同犯罪从犯,结合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情节,对【被告人E】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除一名累犯被告人判处实刑之外,其余多名底层员工均根据各自地位、获利情况判处缓刑;同时判决将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按照比例返还给遭受损失的被害人。
二、案件总结
网络期货、贵金属、外汇类平台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定性争议:同样一个平台案件,既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两罪的法定量刑差距巨大。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十年以上;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严重对应的量刑区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罪名定性辩护,是该类网络平台犯罪案件当中至关重要的辩护突破口。
区分两罪的核心,就是判断各层级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平台实际控制人、顶层策划人员,明知资金不入真实市场,意图侵占客户本金,一般会认定诈骗罪;但是对于普通业务员、基层员工,如果只是按照公司既定营销方案开展业务,不知道平台底层资金闭环的核心骗局,提成来源于交易手续费而非侵占客户本金,那么该类人员就缺少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评价。
当然,即便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行为依然构成刑事犯罪,并非无罪。在此基础之上,再叠加从犯、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初犯等情节,才具备适用缓刑的基础。该类案件的辩护工作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定性辩护,争取将重罪降格为轻罪;第二层才是量刑辩护,争取从轻、缓刑。
同时该类案件卷宗体量巨大,充斥大量电子数据、审计报告、海量被害人笔录,辩护律师需要具备处理集团化互联网犯罪的办案能力,区分平台顶层决策者与底层普通员工的认知边界,不能将公司高层的主观故意,无差别归责给全部基层业务员。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在办理这起重大网络期货集团犯罪案件中,充分展现互联网金融类刑案的重大疑难定性辩护能力。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被告人E】,厘清当事人的岗位权限、接受培训的内容、对平台底层架构的认知程度、提成的计算规则。面对数量庞大的卷宗,陈政宏律师对后台电子数据、财务流水、证监会监管文件、各被告人笔录进行逐条比对,精准区分平台顶层策划人员与底层业务员之间主观认知的重大差异,抓住“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作为全案的核心辩护突破口。
陈政宏律师没有简单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直接认罪,而是采取分层辩护策略:不主张当事人完全无罪,但是据理力争改变案件定性,将重罪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在定性辩护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从犯、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全部从宽量刑情节,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庭审当中,陈政宏律师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充分质证与法庭辩论,其核心辩护观点被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案件实现罪名重大改判,【被告人E】成功获得缓刑处理。
本案充分体现陈政宏律师处理集团化互联网金融刑事案件的专业水准,能够穿透复杂的平台商业模式,精准辨析不同层级人员的主观认知与行为边界,聚焦犯罪构成要件开展实质性的定性辩护,实现重罪改轻罪的重大辩护效果,在集团重大互联网犯罪案件当中,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各项刑事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