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多人大宗氯胺酮贩卖毒品重罪案件,律师深挖底层协助人员行为边界,认定从犯获得大幅度减轻处罚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团伙化大宗贩卖氯胺酮的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多名被告人分工协作,形成完整的毒品犯罪链条:部分人员负责跨地区采购大宗毒品;部分人员负责毒品的分装、运输;部分人员负责向下游吸毒人员散货贩卖;还有人员接受主犯的指使,专门负责毒品的短途递送、交接、送货,按照完成的送货任务获取少量报酬。全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部分被告人还存在毒品再犯、累犯、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等从重处罚情节,案件属于重大毒品犯罪,法定量刑档位高。
【被告人D】受本案核心主犯的指使,主要从事毒品的递送、交接工作。【被告人D】不参与上游毒品采购,不参与毒品货源的洽谈,不掌握毒品的进货渠道,不参与毒品的利润分配,只是接受上线的指令,把已经分装好的毒品,按照指定地点送给下游购毒人员,完成交易交接,以此获取少量劳务报酬。公安机关专案侦查,将全团伙人员全部抓获归案,在多处地点扣押大量氯胺酮毒品、分装工具、通讯设备,固定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出行轨迹等海量电子证据。
公诉机关对全部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指控全案涉案毒品数量大。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D】一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陈政宏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D】,详细核实其参与毒品犯罪的起因、受谁指使、具体从事哪些行为、是否参与货源洽谈、有无参与分赃、获取报酬的模式、每一次送货的具体经过、归案之后的供述情况。随后陈政宏律师完整审阅体量庞大的卷宗材料,包括多被告人供述、数十名证人证言、海量微信电子数据、手机勘验笔录、毒品鉴定意见、搜查扣押笔录、各被告人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
陈政宏律师研判,本案贩卖毒品的客观事实证据确凿,无罪辩护没有现实可能。辩护的核心突破口在于共同犯罪内部地位辨析。陈政宏律师提炼辩护要点:第一,【被告人D】仅接受主犯的安排,从事毒品递送交接的辅助行为,不参与货源采购、不参与利润分配,获取的只是劳务性质报酬,在整个大宗毒品犯罪链条当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予以大幅度减轻处罚;第二,【被告人D】归案之后如实供述本人全部参与的事实,属于坦白;第三,当事人无前科记录,主观恶性相较于毒品货源的组织者、大宗采购者更低。
庭审过程中,陈政宏律师围绕从犯地位、坦白、无前科等要点,结合全案各被告人行为对比,发表完整的质证与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D】依法减轻处罚。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陈政宏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被告人D】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全案毒品数量,同时采纳从犯的辩护观点,对【被告人D】依法予以大幅度减轻处罚,在全案大宗毒品对应的重大量刑档位之下,降档作出判决;其余主犯、累犯、毒品再犯人员按照各自地位、从重情节判处重刑;涉案全部毒品、通讯工具、赃款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二、案件总结
大宗团伙毒品犯罪,涉案人数多,分工链条长,从上游货源采购、跨区域运输、分装、再到下游散货递送,不同环节的行为人参与程度、主观恶性、获利模式存在巨大差别。司法实践当中,不能只要客观上参与毒品流转,就全部按照主犯评价,应当区分组织者、出资者、货源掌控者与仅仅受人指使从事送货、交接的底层辅助人员。
仅仅受上线指挥,只负责递送毒品,不参与货源谈判、不参与利润分红,只领取少量劳务报酬的人员,在共同犯罪当中应当评价为从犯。贩卖毒品罪当中,从犯是法定减轻处罚的核心情节,尤其针对大宗毒品案件,从犯制度可以实现量刑降档,避免底层帮助人员和货源主犯适用同一重量刑区间,真正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但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毒品犯罪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即便认定从犯,也并不代表可以适用缓刑,法庭仍然会结合涉案毒品的种类、数量、社会危害性综合裁量。本案虽然获得大幅度降档,但仍然判处实刑,辩护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毒品案件的裁判尺度,理性管理当事人的预期。
同时,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手机勘验、轨迹数据)是证据核心,辩护律师必须逐一对电子数据进行核查,区分每一名被告人实际参与的行为范围,不能把全案全部毒品数量不加区分归责到底层协助人员。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在办理该起重大团伙大宗贩卖氯胺酮毒品案件中,充分展现办理重大毒品共同犯罪的精细化辩护能力。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D】,精准厘清当事人行为边界:仅仅接受指令完成毒品递送交接,不接触上游货源、不分取犯罪利润,只获取劳务报酬。面对数量庞大的卷宗、海量电子证据,陈政宏律师逐条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各同案人员供述,把当事人“辅助送货”的事实以全套证据予以固定。
陈政宏律师客观评估全案证据,没有追求不具备现实条件的无罪辩护,将全部辩护重心放在共同犯罪地位辨析,牢牢抓住从犯这一法定减轻处罚的核心辩点,叠加坦白、无前科等酌定从轻情节,构建完整的量刑辩护体系。庭审当中,陈政宏律师充分发表质证与辩护意见,人民法院采纳陈政宏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属于从犯,在大宗毒品的重刑基准之下实现大幅度减轻处罚。
本案充分体现陈政宏律师处理重大、复杂毒品团伙案件的实务水准,面对全案毒品数量巨大的高压局面,不被全案的严重情节裹挟,聚焦当事人个体的实际行为、分工、获利模式,区分主从地位,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重罪案件中,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量刑利益与各项刑事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