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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群体性村民财产损害刑事自诉案件,律师搭建和解谈判通道,实现全部自诉人撤诉,矛盾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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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宏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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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群体性村民财产损害刑事自诉案件,律师搭建和解谈判通道,实现全部自诉人撤诉,矛盾实质性化解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多名村民作为自诉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被告人B】故意毁坏多名村民的财物,要求追究【被告人B】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起因源于本地乡村邻里之间长期积累的民间纠纷,双方因土地使用、相邻权益等琐事产生矛盾激化,继而发生财物损毁事件。多名村民联合提起刑事自诉,案件涉及多名被害人,矛盾持续时间久,双方对立情绪强烈。

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全部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陈政宏律师第一时间逐一会见多名自诉村民,完整梳理纠纷的起因、事件发生完整经过、财物受损的具体情况、各方的诉求、双方矛盾的历史渊源。随后陈政宏律师调取、整理全部证据材料,包含现场照片、财产受损清单、证人证言、沟通记录等证据,梳理本案刑事自诉的事实与证据基础,同时区分刑事追责诉求与民事财产赔偿诉求。

陈政宏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系乡村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自诉案件,如果一味坚持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双方邻里之间的矛盾会进一步激化,会造成后续长期对立,不利于乡村关系修复。陈政宏律师在充分尊重全体自诉人合法诉求的前提下,积极搭建双方沟通、和解协商的渠道,组织多轮调解谈判工作。谈判过程中,陈政宏律师一方面充分向对方阐释本案刑事自诉的法律后果,清晰说明毁坏财物行为对应的刑事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如实向自诉方释X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规则、审理风险,平衡双方的预期。

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完整的和解协议:【被告人B】向多名自诉村民作出赔礼道歉,并且按照双方协商的方案,对全部财物损失作出赔偿,款项全部履行到位;双方就案涉全部纠纷一次性了结,不再就此产生新的争议。在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之后,全部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全部刑事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全部自诉人撤回自诉,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就此终结,双方邻里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二、案件总结

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既可以公诉,也可以由被害人自行提起刑事自诉的罪名。刑事自诉案件区别于普通检察院公诉案件,法律赋予自诉人完整的处分权,在法院判决之前,自诉人有权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自诉。

乡村邻里、群体性民间纠纷衍生的刑事自诉案件,往往矛盾由来已久,夹杂土地、相邻权、历史恩怨,案件表面是刑事追责,底层是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如果机械追求刑事定罪,即便拿到有罪判决,邻里之间的对立会持续存在,甚至衍生后续新的冲突。该类案件辩护、代理的价值,不仅仅局限于法庭定罪量刑,更重要的是实质性化解根源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当然,和解撤诉不等于对违法行为的纵容,而是建立在侵权方赔礼道歉、足额财产赔偿、纠纷一次性了结的基础之上。代理律师需要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纠纷化解目标,既要维护委托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同时客观告知诉讼风险,理性引导当事人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本案也体现刑事自诉业务的实务要点:和解协议必须落实实际履行,建议赔偿款履行完毕之后再办理撤诉手续,避免出现达成协议但是对方不履行,自诉人权利陷入被动的局面。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作为多名村民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充分展现刑民交叉、乡村民间纠纷类刑事自诉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逐一核实每一名自诉人的案件事实、财产损失、内心诉求,系统梳理全案证据,准确把握故意毁坏财物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要件与诉讼风险。

陈政宏律师没有机械地只走法庭刑事追责的单一诉讼路径,充分考虑到本案属于乡村邻里群体性纠纷的特殊背景,兼顾法律维权与矛盾化解双重目标。陈政宏律师主动搭建中立的和解沟通平台,组织多轮谈判,一方面向对方充分释X刑事自诉的法律后果,给对方施加压力;另一方面向委托人客观分析案件的证据风险、诉讼周期、邻里后续影响,引导各方建立合理预期。

在陈政宏律师的全程参与下,双方达成完整的和解方案,侵权方完成赔礼道歉与全部赔偿义务,纠纷一次性了结,全部自诉人顺利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全案实现案结事了。本案充分体现陈政宏律师处理刑事自诉、民间矛盾衍生刑事案件的实务水平,不只追求一纸裁判文书,更注重从根源化解矛盾,全方位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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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务为合伙人、副主任,200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国家高级秘书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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