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电信诈骗二审案件,律师全面开展上诉辩护,完整保障当事人二审程序权利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S】曾有严重暴力犯罪前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次实施故意犯罪,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S】购置伪基站短信群发设备,驾驶机动车在城区移动,冒用大型商业银行官方客服号码,向周边大量不特定社会公众批量发送积分兑换类诈骗短信。多名社会群众收到诈骗信息之后,点击虚假链接,输入银行卡账号密码,造成多名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整体涉案金额达到几万。作案之后短时间内,【被告人S】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之后,【被告人S】将全部涉案赃款向办案机关退缴,赃款可以用于向各被害人返还退赔。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定【被告人S】构成诈骗罪,考虑其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同时结合当庭自愿认罪、全部赃款已经退缴的从轻情节,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S】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S】二审阶段辩护人。
接受二审委托之后,陈政宏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完整审阅全部一审卷宗,梳理伪基站勘验鉴定材料、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流水、扣押物证、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退赃缴款票据等全套证据。陈政宏律师多次会见上诉人【被告人S】,充分听取上诉人对于案件事实、量刑方面的全部意见,核实全部案件细节。
结合卷宗材料,陈政宏律师研判:本案诈骗的客观事实、证据链条完整,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证据确凿,无罪辩护不具备现实条件;二审辩护的核心方向为:认可定罪,重点针对量刑开展上诉辩护。陈政宏律师梳理上诉辩护要点:第一,上诉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第二,涉案全部赃款已经全额退缴,被害人财产损失得到完整挽回,社会危害后果得到修复;第三,本案的作案手段、传播模式、实际危害后果,请求二审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上诉人予以从轻改判。同时,陈政宏律师完整听取上诉人的诉求,把当事人的全部意见依法转化为书面二审辩护意见,向二审法院完整提交。
二审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陈政宏律师的辩护意见之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属于累犯,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已经充分考量退赃、认罪的从轻情节,量刑处于法定合理区间,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刑事裁定。虽然二审未实现改判,但是陈政宏律师完整走完全部二审法律程序,全部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均已提交法庭,充分保障上诉人的上诉权、举证权、辩论权。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该类犯罪面向不特定多数群众,侵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司法机关打击力度大。本案最大的辩护难点在于当事人属于累犯,根据刑法规定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并且一般不适用缓刑,这会极大压缩量刑的从宽空间。
在二审上诉程序当中,辩护改判本身就存在较高门槛,只有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重大瑕疵、法律适用错误或者量刑明显畸重,二审才有可能改判。如果一审已经将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予以考量,仅仅是辩护人、当事人主观认为量刑偏重,改判的现实概率较低。
刑事二审辩护的价值,并不仅仅局限于拿到改判结果。即便改判希望渺茫,辩护律师依然应当完整复阅卷宗、会见当事人,把当事人的诉求、全部有利的事实与法律理由,规范形成辩护意见提交二审法庭,穷尽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保障程序权利本身就是辩护工作的重要价值。同时辩护律师应当客观向当事人释明司法裁判尺度,做好当事人的心理预期管理,避免当事人对二审改判产生过高期待。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在办理该起累犯电信网络诈骗二审上诉案件,充分展现二审刑事辩护的专业素养。陈政宏律师接受二审委托之后,完整复阅一审全套卷宗,细致核查伪基站电子勘验、被害人证据、前科档案、退赃凭证等全部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S】,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上诉诉求,耐心向当事人解释累犯的法律后果、二审改判的法定条件,客观开展预期疏导。
陈政宏律师秉持客观务实的辩护思路,没有盲目提出无罪的上诉观点,立足于案件现有证据,将二审辩护重心聚焦量刑层面,把当事人自愿认罪、全额退缴赃款、挽回被害人损失等全部从宽事实,系统撰写书面二审辩护意见,完整提交给二审合议庭,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观点。尽管因一审量刑并无明显不当,二审未能实现改判,但是陈政宏律师完整履行二审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将全部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全部呈递法庭,完整保障当事人上诉权、辩论权,穷尽法律救济手段。
本案充分体现陈政宏律师对于二审刑事辩护的理解:辩护不以“改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实体辩护与程序保障同等重要;面对改判难度大的案件,依旧恪尽职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完整的刑事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