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团伙冒用他人身份骗领XX卡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律师围绕地位作用、初犯认罪开展量刑辩护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W】与多名同乡人员共同商议,计划从网络渠道购买他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件,之后冒用身份证件前往各地XX网点办理XX卡、网银U盾,再将办理完成的XX卡配套电话卡、U盾整套对外出售,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团伙成员分工协作:部分人员负责网络上采购身份证、电话卡,部分人员负责前往各个XX网点,使用买来的他人身份证骗领XX卡,【被告人W】主要负责驾驶车辆,接送团伙成员往返各个县市的XX网点,团伙成员食宿、交通费用共同分摊,办好的XX卡由团伙统一对外出售之后再按照各人办卡数量分配收益。
在一次前往外地XX网点办理业务过程中,团伙成员的异常办卡行为被XX工作人员察觉,XX随即报警,全部团伙成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侦查机关在【被告人W】所驾驶车辆内,现场查扣大量他人身份证、手机电话卡、已经办理完成的XX卡、配套U盾等大量涉案物品。
公诉机关审查后,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全部团伙成员提起公诉。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W】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之后,陈政宏律师会见【被告人W】,核实整个团伙的发起过程、人员分工、各自行为、收益分配、被当场抓获的全部细节。随后陈政宏律师完整审阅卷宗,包含各被告人供述、XX工作人员证人证言、XX办理业务资料、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
陈政宏律师经阅卷分析,本案客观行为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层面难以突破。辩护的核心方向:第一,厘清【被告人W】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其仅负责开车接送人员,没有参与上游购买身份证件,不主导XX卡对外出售、资金结算,获利也只是按照办卡数量分得收益,应当认定为从犯;第二,【被告人W】属于初犯,此前没有任何刑事前科;第三,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第四,本案涉案全部XX卡、身份证件均被当场查扣,没有流入社会,客观上没有造成后续的财产侵害后果。陈政宏律师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庭审中,陈政宏律师当庭提交完整辩护意见,重点阐述当事人在共同犯罪当中属于次要辅助地位,同时结合初犯、坦白认罪、涉案物品被全部查扣未流入社会等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W】从轻处罚。法庭经审理,虽综合全案各成员行为模式,认为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采纳了陈政宏律师提出的初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全部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W】作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判决;同时判决将扣押在案的身份证、电话卡、XX卡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二、案件总结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上游常见犯罪,大量“两卡”犯罪团伙,通过购买他人身份证骗领XX卡,再将整套卡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团伙用于资金转移,社会危害性突出,司法机关打击力度大。
本案属于多人共同犯罪,团伙内部存在分工:有人负责采购证件,有人负责现场办卡,有人负责开车接送,有人负责对外出售。辩护实务当中,辩护人应当细致区分每一名被告人实际参与的行为,尽可能论证当事人属于次要辅助地位。但同时也要认识到,司法实践中,对于团伙中多名成员均直接实施部分实行行为的案件,法院有可能不区分主从犯。即便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仍然可以把“实际参与行为的有限性”作为量刑从轻的酌定理由。
除此之外,该类案件还有重要酌定情节:涉案的XX卡、证件是否在现场全部被查获,有没有流入社会被下游犯罪所使用。如果卡件当场全部扣押,没有流向社会,没有造成后续被害人财产损失,属于重要酌定从轻因素。同时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均是该类案件的常规辩护抓手。
本案给辩护工作的启示:辩护意见可以多层次,即便核心的从犯认定未被法院采纳,仍然可以把参与程度较低、初犯、认罪、涉案物品未流入社会等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依然能够实现量刑层面的实际获益。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办理该起多人两卡类妨害信用卡管理共同犯罪案件,体现了办理网络关联犯罪、团伙类案件的精细化辩护思维。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多次会见,完整厘清团伙内部的分工模式,精准区分【被告人W】的行为边界:仅提供驾驶接送,不参与上游采购证件,不参与对外出售XX卡,没有主导整个犯罪链条。
陈政宏律师完整审阅海量卷宗证据,梳理扣押物证、XX书证、各被告人供述,构建层次分明的辩护体系:首要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同时充分挖掘初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认罪、涉案两卡当场全部被扣押没有流入社会等多重酌定从轻情节。庭审当中,陈政宏律师完整发表辩护意见。
虽然法院基于全案各成员均存在部分实行行为,未认定从犯,但全部采纳陈政宏律师提出的初犯、坦白、认罪等从轻量刑的辩护观点,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判处。陈政宏律师客观预判案件风险,没有把全部辩护希望押在单一的从犯认定上,设置多层次的辩护防线,即便部分观点没有被采纳,仍然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量刑上的宽缓。本案充分体现陈政宏律师办理两卡类新型共同犯罪的实务经验,善于拆解团伙成员的行为边界,多层次搭建辩护观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