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收购诈骗所得机动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律师依托自首、退赃谅解,为当事人争取从轻量刑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V】有二手车相关从业经历,知晓行业内车辆来源复杂。两名上游行为人,通过伪造身份证件的方式,从汽车租赁公司骗租机动车,之后将车辆开至外地,打算将车辆对外处置变现。上游行为人找到【被告人V】,将该台机动车以较低价格向其出售,【被告人V】在明知该车辆并非对方合法所有、缺少完整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以几千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收购完成之后,【被告人V】拆除车辆之上的GPS定位装置,将车辆藏匿于外地一处维修厂内。
后续上游行为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车辆线索暴露。【被告人V】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之后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之后,【被告人V】积极配合侦查工作,主动将涉案车辆追回并返还给车辆所有权人,同时向被害人赔偿相关财产损失,取得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文书。
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之后,以上游两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V】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游两名诈骗行为人属于累犯。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V】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陈政宏律师会见【被告人V】,核实收购车辆的完整经过、对车辆来源的认知程度、拆除GPS、藏匿车辆的行为细节,重点核实主动投案的完整过程、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全部事实。随后陈政宏律师完整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包含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租赁公司证人证言、车辆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证据。
陈政宏律师确定辩护策略:本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事实清楚,辩护重点集中在量刑层面。【被告人V】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第一,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第二,已经将涉案赃车完整追回返还被害人;第三,主动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第四,自愿认罪。
庭审过程中,陈政宏律师围绕上述从宽情节发表完整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充分考量全案,对【被告人V】予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陈政宏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V】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自首、退赃返还原物、赔偿谅解、认罪等情节,对其从轻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赃物已经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依法处理。
二、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涉机动车赃物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实践当中,二手车、抵押车交易领域经常出现车辆来源不明的情形,行为人即便没有直接参与前端诈骗,但是明知车辆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拆解、藏匿,就会独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类案件中,赃物能否追回,对量刑影响极大。车辆作为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果被变卖、损毁,被害人财产损失无法挽回,量刑会明显偏重。反之,行为人主动投案、积极找回涉案车辆,把原物返还被害人,再辅以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能够最大程度修复被破坏的财产法益,是非常关键的酌定从轻情节。
需要区分,本案自首的价值:本案当事人已经被上网追逃,在此背景下仍然选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同时该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审查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的程序、依据,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本案的启示,对于收购赃物类案件,辩护的重点不在于否定定性,而是把工作重心放在退赃、返还原物、争取谅解,把法益修复作为核心辩护抓手,结合自首等法定情节,实现从轻量刑。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在办理该起机动车赃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展现出办理侵财下游犯罪的专业辩护思路。陈政宏律师通过会见,把案件的关键事实全部核实固定,尤其重点梳理确认当事人主动投案、主动找回涉案车辆、返还原物、赔偿、取得谅解这一系列关键事实。
陈政宏律师细致审阅全套卷宗,对价格鉴定、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谅解文书等关键证据逐一核查确认。在客观评估案件事实证据,明知定性辩护空间有限的前提下,不盲目追求无罪,把辩护工作聚焦量刑从轻。陈政宏律师将自首、全额返还赃物、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多项情节整合,构建完整的从轻辩护逻辑。
庭审阶段,陈政宏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全部辩护观点得到人民法院采纳,帮助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罚。本案体现陈政宏律师处理下游赃物犯罪的实务经验,重视财产法益修复在刑事量刑中的作用,善于把当事人事后补救行为转化为法庭认可的从宽理由,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刑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