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律师充分落实各项从宽情节,全部被告人获得缓刑处理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Q】系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负责企业财务、销售业务。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为实现进项税款抵扣,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通过中间介绍人【被告人R】、【被告人S】牵线搭桥,向多家外部企业取得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务申报抵扣,涉案税款达十几万。【被告人R】、【被告人S】作为中间介绍人员,在发票流转过程中分别获取几千元的介绍好处费。
案件线索被税务机关核查发现后,税务部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主动补缴全部涉案税款、滞纳金以及相应罚没款项。后续本案移送刑事程序立案侦查。其中【被告人S】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时,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参与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事实。侦查阶段,【被告人R】、【被告人S】陆续将本人取得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退缴。审查起诉阶段,被告单位以及全部涉案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S】一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陈政宏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S】,全面核实参与介绍虚开的起因、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主动投案经过、退缴违法所得过程。随后陈政宏律师完整审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企业工商资料、税务稽查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记录、银行资金流水、归案经过、退赃缴款凭证、认罪认罚文书、各被告人供述等全套证据。
陈政宏律师研判全案,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行为证据完整,定罪辩护空间有限,辩护工作重心聚焦量刑层面。陈政宏律师提炼本案多重法定、酌定从宽要素:第一,【被告人S】系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第二,涉案单位已经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国家税款损失已经得到完全弥补;第三,【被告人S】已经全额退缴本人全部违法所得;第四,【被告人S】自愿认罪认罚;第五,【被告人S】在整个虚开链条当中仅起到中间介绍的辅助作用,参与程度有限。
庭审过程中,陈政宏律师围绕上述全部从宽情节发表完整辩护意见,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S】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陈政宏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被告单位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及各被告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纳自首、补缴税款、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对包括【被告人S】在内全部被告人均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判决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
二、案件总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经济类刑事犯罪,该类案件的核心危害是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司法实践当中,税款是否得到足额挽回,是量刑非常关键的考量因素。本案中,虽然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而取得、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行为,但是案发之后,涉案单位第一时间完成税款、滞纳金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已经被全部弥补,这是全案能够大幅度从宽处理的重要基础。
同时,对于介绍虚开的中间人,辩护律师需要重点甄别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的地位、实际参与深度、获利多少,并且仔细核查归案过程,判断是否构成自首。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叠加税款全部挽回,多重从宽情节叠加,才具备适用缓刑的现实条件。
该类涉税案件辩护不能盲目做无罪辩护,应当重视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引导当事人、涉案企业积极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把行政阶段的补救行为转化为刑事诉讼中的酌定从宽情节。即便罪名成立,依然可以通过精细化量刑辩护,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等宽缓处理结果。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在办理该起单位及自然人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中,充分展现办理涉税经济犯罪的专业能力。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全面核实当事人参与案件的全部细节,细致梳理税务稽查卷宗、发票、资金流水、退赃凭证等数量繁多的书证材料,精准识别【被告人S】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这一核心法定从宽情节。
陈政宏律师客观评估本案证据与定性,没有追求不具备现实基础的无罪辩护,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优化上,将“国家税款全额挽回、当事人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参与程度有限”各项情节进行体系化整合,形成完整的量刑辩护逻辑。庭审中陈政宏律师充分阐述各项从宽事由,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帮助【被告人S】成功获得缓刑处理。
本案充分体现陈政宏律师处理涉税刑事犯罪的办案思路,重视行政处置与刑事辩护的衔接,善于挖掘自首、退赃、补救类酌定情节,在证据确凿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穷尽一切合法途径,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诉讼合法权益。
